关于印发《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
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和《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精神,印发《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兴安盟农牧局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抓好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奖励补助和购买服务,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补助。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3万元。
各旗县市以奖励补助方式支持的经营主体数量参照附件1。盟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示范社(联合社)、旗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应重点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
(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旗县市遴选有合作意愿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区域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扩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等主体的辅导服务供给。对单个服务主体的招标采购合同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旗县市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辅导服务+集中培训+业务代理的方式,帮助合作社(联合社)应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推广应用相应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开展服务;辅导合作社按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协助开展“列异社”清理移出,“空壳社”注销工作;开展家庭农牧场“一码通”宣传推广应用服务,协助家庭农牧场完善生产经营记录,规范应用“随手记”软件,使用“一码通”亮码增信,在国家农牧场名录系统中及时更新生产经营信息,承办区域内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建立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信息,促进主体之间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供集团购销服务,帮助主体提高市场议价权;参与指导和提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产业规划、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活动。
三、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牧场。具体条件为: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2022年经营收益达到30万元,2023年经营收益较上年增长10%以上;家庭农牧场近两年经营收益呈增长趋势。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财务账簿能够真实反映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6个月以上,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牧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6个月以上,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旗县市平均水平;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牧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在规范发展基础上增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五、项目实施程序
旗县市农牧部门根据盟级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一)制定方案。各旗县市农牧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旗县市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细化项目实施内容,明确资金用途、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程序、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探索以政府购买方式建立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的旗县市要制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
于7月20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旗县市级实施方案需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二)组织申报。旗县市农牧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公示。各旗县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选,形成承担项目主体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承担主体名单于2024年8月15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评审结果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四)中期检查指导。各旗县市农牧部门要开展中期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发现问题的主体及时整改或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五)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各旗县市农牧部门对获得资金补助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回访调查,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于2024年11月15日前上报《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盟农牧局采取“双随机”方式,围绕项目实施整体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管理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内容对各旗县市和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开展检查、抽查、绩效评价,全面评估,严格奖惩。年底自治区将以随机方式进行抽查,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县市农牧部门要成立项目推进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旗县市农牧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旗县市要建立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从项目库中遴选和推荐承担项目的主体。严禁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未应用“随手记”记账软件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
(三)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承担项目的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新农直报平台和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中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各旗县市要建立月度督察台账,及时更新项目实施进度、更新新农直报服务主体相关信息等,盟农牧局将对项目实施进度信息更新不及时、未对奖励和规范化建设扶持对象进行财政补助标记的旗县市进行定期通报,并核减项目资金安排。
(四)严格资金使用。各旗县市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五)规范政府购买行为。探索建立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的旗县市要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度。旗县市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综合服务中心的承办主体确定后,旗县市农牧部门要与中标对象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合同要明确服务区域、服务方式、服务主体数量、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控制标准、资金给付进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附件:1.奖励补助方式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任务分配表
2.项目申报材料
3.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4.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5.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汇总表
6.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7.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附件1
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项目任务分配表
单位:家
旗县市 |
农牧民合作社 (联合社) |
家庭农牧场 |
乌兰浩特市 |
≥4 |
≥15 |
阿尔山市 |
0 |
≥5 |
扎赉特旗 |
≥6 |
≥25 |
科右前旗 |
≥10 |
≥33 |
突泉县 |
≥6 |
≥22 |
科右中旗 |
≥6 |
≥28 |
合计 |
≥32 |
≥128 |
附件2—1
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
(联合社)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1.2024年培育壮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项目实施方案(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3.2022-2023年度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章程制度复印件;
6.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
8.纳入新农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9.联农带农、带动村集体经济增收情况,需提供利益联结带动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带动方式);
10.2022-2023年度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1.注册商标证书、两品一标证书、表彰文件等材料
备注:申报材料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项目申请表
申报主体名称 (盖章) |
|||||||
注册时间 |
|||||||
法人代表姓名 |
手机号码 |
||||||
经营类型(可多选) |
种植□ 养殖□ 林业□ 渔业□ 流通□ 加工□ 农机服务□ 其他□ |
||||||
主要经营范围和产品 |
|||||||
入社成员人数(人) |
其中: |
农牧民(人) |
|||||
带动农牧户数(户) |
企业成员(个) |
||||||
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情况 |
无公害(是□ 否□ ) |
商标注册情况有□ 无□ |
独立注册□ 授权商标□ |
||||
绿色(是□ 否□ ) |
注册商标数量 |
||||||
注册商标名称 |
|||||||
有机(是□ 否□ ) |
是否制定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是□否□) |
产品质量可追溯(是□否□) |
|||||
示范社级别 |
国家级□ 自治区级□ 盟级□ 旗县市级□ |
||||||
成员出资情况(万元) |
出资合计 |
其中: |
货币出资金额 |
||||
非货币出资金额 |
|||||||
财务状况(万元) |
2022年 |
2023年 |
种养殖情况 |
||||
资产总额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
经营收入 |
拥有农机具(台/套) |
||||||
经营收益 |
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亩次) |
||||||
盈余返还总额 |
畜禽养殖数量(头、只) |
||||||
旗县市农牧部门意见 |
|||||||
附件2—2
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项目
申报材料目录
1.2024年培育壮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项目实施方案(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3.认定证书,经营者户口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牧场资产明细清单;
5.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6.2022-2023年度家庭农牧场财务账目复印件;
7.2023年应用“随手记”软件记载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及现金日记账截图;
8.家庭农牧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管理页面、赋码页面截图;
9.纳入新农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10.家庭农牧场“一码通”赋码截图(二维码);
11.联农带农、带动村集体经济增收情况,需提供利益联结带动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带动方式);
12.各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证书或批复文件,注册商标证书、两品一标证书、表彰文件等奖励性材料。
备注:申报材料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2024年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项目申请表
申报主体名称 (盖章) |
|||||||
认定时间 |
|||||||
经营者姓名 |
手机号码 |
||||||
经营类型(可多选) |
种植□ 养殖□ 林业□ 渔业□ 流通□ 加工□ 农机服务□ 其他□ |
||||||
主要经营范围和产品 |
|||||||
家庭劳动力人数(人) |
常年雇工数量(人) |
||||||
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情况 |
无公害(是□ 否□ ) |
商标注册情况有□ 无□ |
独立注册□ 授权商标□ |
||||
绿色(是□ 否□ ) |
注册商标数量 |
||||||
注册商标名称 |
|||||||
有机(是□ 否□ ) |
是否制定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是□否□) |
产品质量可追溯(是□否□) |
|||||
是否开展“一码通赋码” |
(是□ 否□ ) |
示范级别 |
区级□ 盟级□ 旗县市级□ |
||||
财务状况(万元) |
2022年 |
2023年 |
种养殖情况 |
||||
资产总额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
经营收入 |
拥有农机具(台/套) |
||||||
经营收益 |
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亩次) |
||||||
是否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 |
畜禽养殖数量(头、只) |
||||||
旗县市农牧部门意见 |
|||||||
附件3
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旗县市: 填报时间: 单位:人、户、万元
序号 |
合作社(联合社)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总数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收入 |
带动非成员农牧户 |
带动脱贫人口 |
带动监测户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示范级别 |
附件4
2024年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旗县市: 填报时间: 单位:人、户、万元
序号 |
家庭农牧场名称 |
认定日期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收入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带动农牧民数 |
赋码情况 |
示范级别 |
||
总人数 |
其中:脱贫人数 |
带动监测户 |
||||||||
附件5
政府购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绩效评价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服务机构名称 |
辅导服务区域 |
服务期限 |
招标采购合同金额 |
服务主体数量 |
辅导服务开展方式 |
服务效果 |
服务主体满意度调查综合评分(百分制) |
综合得分(百分制) |
|||||||
服务合作社数量(个) |
占区域内比例(%) |
服务家庭农牧场数量(个) |
占区域内比例(%) |
集中培训(人次) |
入户辅导(次数) |
完成代理记账的主体数量(个) |
合作社账目规范率(%) |
列异社移出率(%) |
家庭农牧场赋码率(%) |
|||||||
附件6
支持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项目绩效评价表
旗县市: 评价年度:
考核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价依据 |
得分 |
项目准备 (25分)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结合实际,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明确实施程序、补助范围、评选标准、补助标准和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 |
7 |
查看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等材料 |
|
实施方案报盟农牧局备案。 |
5 |
|||
成立项目实施领导机构。 |
5 |
|||
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审核承担项目主体,形成评审报告,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 |
8 |
|||
项目实施 (50分) |
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联合社)进行申报。 |
4 |
||
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联合社)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 |
4 |
|||
将承担项目主体评审报告、名单报盟农牧局备案。 |
4 |
|||
建有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项目库。 |
4 |
|||
开展中期检查,指导项目实施。 |
4 |
现场查看申报资料、有关文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系统、等资料 |
||
项目资金要直接拨付到承担主体,资金拨付到位及时,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
8 |
|||
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按时向盟农牧局上报相关材料。 |
5 |
|||
项目实施完成后,合作社(联合社)向全体成员公示奖补项目实施结果,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
3 |
|||
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联合社)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8 |
|||
财政奖励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合作社财务制度的规定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建账管理。 |
3 |
|||
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定期更新信息。 |
3 |
|||
项目绩效 (25分) |
项目完成情况:按照《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任务目标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
5 |
查看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合作社成员账户、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
|
合作社(联合社)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规定。列异社清理移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列异社比例明显降低。 |
5 |
|||
合作社(联合社)吸纳带动项目区域内中小农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取得明显成效。 |
5 |
|||
辅导员队伍建设达到“千员带万社”目标要求,新型经营主体辅导服务有效开展,针对性、时效性强,主体满意度高。 |
5 |
|||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旗县、盟市、自治区、国家媒体上宣传报道,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交流。 |
5 |
|||
扣分项 |
经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实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
-20 |
||
合计 |
分数 |
100 |
备注:考核分值保留1位小数。对评价标准要求的内容未全部完成,评价标准未明确扣分规则的,考核人员根据实际酌情给扣分。
绩效评价小组人员签字:
附件7
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旗县市: 评价年度:
考评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评价依据 |
得分 |
项目准备 (40分) |
制定《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 |
5 |
查看项目实施方案、系统、申报资料、相关文件等资料 |
|
成立项目推进机构,监督指导项目实施。 |
3 |
|||
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 |
3 |
|||
申报项目的家庭农牧场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 |
5 |
|||
建立项目评审机制,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实地考察、专家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结果通过公共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
5 |
|||
通过评审公示后,将评审报告、奖励补助对象报盟农牧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发布。 |
5 |
|||
及时更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并明确专人管理。 |
3 |
|||
庭农场名录系统对不符合条件、信息长期缺失、登记不实、连续两年不进行信息更新的家庭农牧场(规模经营户)进行清理移出。对符合条件的全部认证并赋码(按照认证赋码数量百分比得分)。 |
3 |
|||
及时更新“新农直报”系统信息。(按照认证数量百分比得分)。 |
8 |
|||
项目实施 (30分) |
家庭农牧场“一码通”赋码率达到80%以上。 |
4 |
现场查看有关文件、台账、统计报表、记账凭证等资料 |
|
开展定期检查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展。 |
5 |
|||
对获得资金补助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回访调查,落实奖励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
5 |
|||
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
3 |
|||
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
3 |
|||
通过 “一卡通”拨付奖励补助资金,资金拨付程序完整。 |
5 |
|||
开展家庭农牧场精准管理服务(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年检、赋码审核、辅导员上门辅导、随手记软件宣传推广应用等工作)。 |
5 |
|||
项目绩效 (30分) |
完成支持家庭农牧场项目目标任务量。 |
8 |
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入户调查,查阅记账凭证,总结报告等材料。 |
|
获得补助的家庭农牧场增收20%以上。 |
7 |
|||
获得补助的家庭农牧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6个月以上。 |
5 |
|||
获得补助的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6个月以上,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
5 |
|||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旗县、盟市、自治区、国家媒体上宣传报道,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交流。 |
5 |
|||
合计 |
分数 |
100 |
绩效评价小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