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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0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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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动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首次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生产厂房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和卫生消毒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七)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八)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健康合格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由工作人员填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符合要求的材料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行政许可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该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附件: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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