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安盟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奖励补助,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是通过评选认定的方式,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达到目标要求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3万元。
盟级以上农民合作示范社(联合社)、旗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应重点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成效明显的、粮食增产、农牧业增效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
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不重复补助。
二是获得奖励补助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制定实施方案,市镇两级农牧部门按照承担主体的实施方案,监督补助资金的用途。奖励补助分两次进行奖补,评审结果公示期后,进行第一次奖补发放;中期检查指导后,对于整体合格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第二次奖补发放,对于发现问题的主体及时整改或取消奖励补助资格,对于整改不及时或不进行整改的收回第一批奖补资金。
三、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牧场。具体条件为: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022年经营收益达到30万元,2023年经营收益较上年增长10%以上;家庭农牧场近两年经营收益呈增长趋势。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财务账簿能够真实反映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牧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6个月以上,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牧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我市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牧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在规范发展基础上增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办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五、项目实施程序
市镇两级农牧部门根据盟级实施方案、市级补助方案和有关要求,共同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一)制定方案。市农牧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评选和奖励补助方案》。
(二)组织申报。市镇两级农牧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群向社会公开市级补助方案。各镇(涉农办事处)、农业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公示。各镇(涉农办事处)、农业园区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筛选后,向市农牧部门推荐,市农牧部门对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选,形成承担主体评审报告和承担主体名单。评审结果通过市级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四)中期检查指导。市镇两级农牧部门开展中期检查,
对项目承担主体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实施进度,对于发现问题的主体及时整改或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五)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市镇两级农牧部门对获得资金补助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进行回访调查,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各镇(涉农办事处)、农业园区于2024年11月1日前上报《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牧部门成立项目推进机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监管指导。市镇两级农牧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农牧部门建立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从项目库中遴选和推荐承担项目的主体。杜绝将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空壳社”、列入失信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主体及未赋码、未应用“随手记”记账软件的家庭农牧场列入扶持范围。
(三)完善奖补对象名录管理。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新农直报平台和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中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并进行财政补助标记。市镇两级农牧部门要建立月度督察台账,及时更新项目实施进度、更新新农直报服务主体相关信息等。
(四)严格资金使用。市镇两级农牧部门严格执行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附件:
2.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docx
3.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