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确保房屋征收、房产评估、补偿安置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分五章共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对征收补偿工作相关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征收决定共八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环节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第三章补偿与安置共二十三条,对征收过程中房屋价值评估、补偿方式及标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五条,对征收工作中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共一条,对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四、文件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的内容调整了部门名称和相关职责。
二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范文件用词。
三是整合原办法中相同表述条款,精简重复内容。
六、名词解释
1.什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两种土地性质。
3.什么是被征收人?
答: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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