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在乌兰浩特市工贸监管行政执法中推行“三书同送”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推进全市民爆、盐业领域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提升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定在民爆和盐业监管行政执法中推行“三书同送”制度,即工信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和《行政合规建议书》同步送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股室要充分认识开展“三书同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推进“三书同送”工作落实。
二、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针对违法行为提出切实有效的合规建议,探索制定类型化行政合规建议模板。
三、“三书同送”范围为因违法行为被工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市场主体,不包括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合规建议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文号由办公室统一发放,以上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办案机构存档、一份由相关股室留存备查。
五、相关股室要加大合规普法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宣传“三书同送”制度的典型经验和案例。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合规建议书》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2024年5月30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工信罚〔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经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裁量的依据和理由)
本机关认为:
(案件处罚内容、理由与依据)。
依照
(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2.
3.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合规建议书
乌工信建〔 〕号
:
年 月 日,我局就你单位
违法行为作出
的行政处罚,为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
一、
二、
三、
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改告知书
乌工信修〔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逐级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政府部门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
本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 (公示期限),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 (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最低公示时间),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工信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 月 日
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