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管理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本着“便民利民、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流动摊贩进入规定区域有序规范经营,确保市容市貌文明有序,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指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 自即日起,市区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和公共广场范围内严禁流动摊贩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及经营。
三、 沿街商铺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自觉遵守“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干净整洁,秩序井然。
四、 各便民市场要做到规范管理。管理部门要做到市场从业人员有序流动,车辆有序停放;任何摊点不得随意沿街叫卖、不得流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秩序和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五、 请相关从业人员根据本通告要求立即自行整改,对本通告发布之后仍违法经营的,我局将依法暂扣其经营装具和相关物品,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对利用机动车辆占道经营的,将拖离车辆并按照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从严处罚。
六、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流动摊贩,我局执法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
七、 广大市民发现违规违法的流动摊贩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82-8220110。
八、 对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此通告将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告,望广大单位(个人)周知并及时整改。
十、 本通告自即日起正式执行。
十一、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