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关于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4 15:17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乌依法治市办〔202226

关于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兴安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建设督察的反馈意见》,我市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还存在材料不完整、内容不齐全、报备不及时、年底突击报备、应备不备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二、备案资料要求

(一)预登记。文件制发部门在提交本部门会议审议前,需要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子平台中预登记。在文件登记管理---登记申请---新增中填写文件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上传文件草拟稿和上位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上传的文件格式为docdocx格式。预登记后,市司法局要在5日内审查,是否是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二)正式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附件1)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并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子平台中备案以下材料。

1.规范性文件文本,必须同时上传word和PDF版本。

2.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文本(附件2)。

3.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文本(附件3)。

5.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材料: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不少于30日;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要上传《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截图,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要上传征求意见汇总表,将各单位意见进行汇总,注明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6.召开听证会资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公民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二是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三是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组织听证的,要上传听证笔录;未组织听证会的,应提供未组织原因的说明文件。

7.召开专家论证会资料:专业技术性强、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需要效益成本分析、或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论证结论在文件制定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8.风险评估资料: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文件制定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9.合法性审核意见资料:制发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形成合法性审核意见(附件4),并加盖法制机构公章,在系统中上传PDF版本。可以同时上传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法审意见,但不能代替法制机构的意见。

9.公平竞争审查材料: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5)。上传公平竞争审查表PDF版本。

10.办公会议纪要,上传PDF版本。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多关注工作开展,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制发程序,做到有件必备。

2.及时公开发布。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

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严格备案资料审查。各部门严格按照报备资料和文本格式要求报送备案资料。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出现形式要件问题,将暂缓备案,由报送机构在15日内补正并重报,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或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备案,

4.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请各部门确定1名联络人,于11月20日前将联络人联系方式及本部门2022年1-10月的制发的文件目录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48514726@qq.com。市司法局将对文件目录中可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进行审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存在报备不及时、有件不备的部门将予以通报。

5,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零报告制度。一年内未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在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形成《关于××年度未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告》,报送至市司法局行政执法执法协调监督股。联系人:高畅、徐硕,电话:8299636。

附件:

1.关于《××××××》的备案报告(模板)

2.关于对《××××××》的制定说明(模板)

3.《××××××》制定依据对照表(样表)

4.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说明)参考样式

5.公平竞争审查表

        中共乌兰浩特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1

××规备字〔〕  

关于《××××××》的备案报告(模板)

乌兰浩特市司法局:

《××××××××》已经××(单位名称)××年×月×日第×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年×月×日以×××××××号文件形式发布,于××年×月×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并于××年×月×日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公布形式据实填报),现将正式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关于对《××××××》的制定说明(模板)

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

二、该文件的制定依据及涉法内容

(制定依据应当现行有效,列举时应当写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和发布日期)

(一) 《××××××》主要依据:

(二) 《××××××》涉法主要内容:

三、该文件的制定程序

一是起草阶段。

二是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阶段。

三是合法性审查阶段。(合法性意见出具时间及合法性意见采纳情况)

四是决定公布阶段。××年×月×日××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并于××年×月×日予以公布,于××年×月×日正式实施。包括集体审议和决定情况、主要负贵人签署、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况。

四、该文件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自××年×月×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不足30日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特别说明原因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制定依据对照表(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条文

依据

参照/说明

第一条为了…,

根据《XXXX》《内蒙古XXXX法》等规定,制定本XX。

《XXXX法》第X条……。

第二条……,适用本XX.

《自治区XX规定》第X条…。

第三条……。

《自治区XX条例》第X条…

《XX办法》第X条…

……

……

……

第XX条本XX自

20XX年X月X日起

行。

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所有条文均需逐条列入对照表“条文”列,无依据、参照或说明的条文,对应的"依据”、“参照/说明”栏留白即可。

附件4

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说明)参考样式

对《××××××××》的

合法性审核意见

(适用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年×月×日转来《××××××》,经认真研究(如果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可以注明),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 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该文件由       起草,已经履行       ,程序合法。(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已经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审核意见该文件由       起草,没有履行       ,建议补正程序,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应当履行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没有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程序,但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没有说明理由。已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作出合法性说明,但没有对主要涉法内容作出说明)

二、文件内容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文件完全与上位法一致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就主要涉法内容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意见,有具体条文依据的应当说明)

(二)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明显不合理;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定该文件。

(三)文件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意见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现对文件的部分内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         ”。理由:               

2.建议将“            ”修改为:“            ”。理由:                   

(四)文件内容质量较差的处理意见

该文件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文稿质量较差、不具备制发条件,建议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修改后重新报送。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示

该文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向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备案。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5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厉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只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