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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印发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0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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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依法治市办发〔202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

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兰浩特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

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和盟行署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乌兰浩特市依法治市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市司法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中遴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复议、诉讼等案件较多的部门自行选聘法律顾问,(部门名单见附件)。除复议、诉讼等案件较多的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原则上全部在市司法局提供的法律人才库中自行选取一名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费用按照“一案一结”的方式付费。各部门无须为法律顾问常年支付固定薪金。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律师事务所“轮值制”。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律所主任选派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在市司法局值班(工作日),每个律所值班一个月,随时为市政府及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案件研讨、法律文书代拟、案件调查取证、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若遇重要事项或案件,司法局可在选聘的律所中指派经验丰富的主任或律师参与,被指派人员必须服从。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代理案件一审的法律顾问要承担起该案件的后续二审或再审的代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并且要有本人签名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质效评价机制。市司法局应当对法律顾问每次提供的法律服务质效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作为法律顾问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根据需要,参加相关政府工作的会议、座谈、讨论和研究;

(九)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解聘,若政府法律顾问因工作失责失职给政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规范、职业纪律被刑事处罚、行业处分、行业惩戒或剥夺、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五)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附件:可自行选聘法律顾问的部门名单

附件

可自行选聘法律顾问的部门名单

1、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3、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乌兰浩特市新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义勒力特镇

6、乌兰哈达镇

7、葛根庙镇

8、太本站镇

9、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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