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我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规范化管理水平,着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分类投放;临街商铺分类堆放、统一收运,收运时根据各路段具体时间由临街商户自行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车内。
三、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厨余垃圾排入污水、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等公共水域。
四、 临街商户及单位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常态化对门前垃圾等进行清扫。
五、 禁止随意将装袋的生活垃圾及垃圾桶堆放在人行道、果皮箱及店铺门前,临街商铺不得提前沿街堆放。
六、 厨余垃圾日产日清,消纳车定时定点进行回收作业,各临街商户及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分类、自行投放。
七、 违反本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相关情形,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八、 广大市民发现违规处置生活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82-8220110。
九、 对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此通告将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告,望广大单位(个人)周知并及时整改。
十一、 本通告自即日起正式执行。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