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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通告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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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向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

三、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政府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禁运输车辆擅自将垃圾乱倒在非指定消纳区域内。

四、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五、 严禁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七、 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相关情形,对行政相对人作出2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八、 广大市民发现对建筑垃圾乱倒乱卸等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82-8220110

九、 对在整治过程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此通告将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告,望广大市民周知并及时整改。

十一、 本通告自即日起正式执行。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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