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一小2024—2025学年度招生计划
为确保乌兰浩特市爱国第一小学新生入学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工作方案》(内教基〔2024〕40号)、《乌兰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试行)》(乌教字〔2021〕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爱国第一小学教育资源供给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招生管理及服务,保证学生顺利入学,现对乌兰浩特市爱国第一小学招生管理及流程情况予以公开提醒:
一、招生对象学区范围:(如图)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且尚未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信息
1.按照全市招生入学总体安排,通过全盟中小学招生报名平台进行报名,具体以市教育局公告时间为准。
2.7月初通知家长入校,开展资料信息核查。
3.8月份市教育局根据报名结果进行“阳光分班”,并进行公示。
四、招生条件及办法:
第一条 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招生入学管理程序规范,做到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由学校、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家长代表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入学新生“阳光分班”。
第三条 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及时为随迁子女建立学籍,实行统一建籍。小学阶段不得招收不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同居住的适龄儿童(如小饭桌常住,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招生工作回头看,自查是否有常住小饭桌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劝返)。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经市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积极接收入学,对于经鉴定为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到兴安盟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就读。对于经鉴定后没有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由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免学,材料经社区、所在学校及市教育局审核后备案归档。
第五条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提出缓学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确实需要延缓入学的,可推迟一年入学。如有超龄学生入学,学校必须调查清楚超龄原因,与家长签署《未入学承诺书》,如发现该生曾上过学并在国家学籍网上建立学籍,该生将由市教育局统筹安置。
五、 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晓
副组长:许承志
组 员:包海萍 赵安艺 崔晨熙
六、招生入学流程
1.向社会公布招生报名时间和条件,实行分批次登记。不得接收达不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
2.家长网络填报初审合格后到学校进行复审。
3.招生复查资料地点:乌兰浩特市爱国第一小学门卫。
4.明确报名需提供的证件:
(1)父母和适龄儿童同一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妇幼保健院)。
(5)父母或本人房产证以及复印件。
特殊情况说明:
(1)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提供抵押货款协议书、购房合同或可证明房产证已在银行抵押的其他证件。
(2)已入住但房产证未能办理的,需提供购房票据、一年以上的物业费及水电费票据。
(3)三代同堂入学要求:父母是独生子女且与祖(外祖)父母长期同户同住、所有人在同一户口本、且法定监护人名下无房产并提供无房证明。
(4)房屋拆迁回迁的,请带好拆迁协议。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学位需携带:务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含单亲家族)在城区务工一年以上且继续务工至少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023年8月31日前签定);固定居所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房辛或房屋租赁合同);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规范招生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区内适龄人口入学。
2.原则上不得跨学区招生,不招收不随父母居住、而在校外寄宿的学生,对家长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而引发安全事故由家长负全责。
3.宣传就近入学政策,实行阳光分班制度,学校公示分班名单,不允许学校擅自调班,由学校党支部做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