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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乌兰浩特兴安第一小学招生入学方案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7-0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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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兴安第一小学招生方案

为确保乌兰浩特市兴安第一小学新生入学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工作方案》(内教基〔2024〕40号)、《乌兰浩特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试行)》(乌教字〔2021〕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兴安第一小学教育资源供给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招生管理及服务,保证学生顺利入学,现对招生管理及流程情况予以公开提醒:

一、招生对象学区范围:(如图)

文字描述:

北边界:查干街(劳动大厦)共建巷以南

西边界: 铁路沿线以东

南边界: 复兴西街,隆府饭店南胡同以北

东边界: 兴安大马路,富民北路(包括温州花园1号、2号、3号(1—3单元)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且尚未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时间

报名:以入学平台公布时间为准

初审:以入学平台公布时间为准

备注:如未登记请到兴安一小招生办报名登记。如有报错或遗漏后果家长自负。

四、招生入学条件及方式

第一条  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招生入学管理程序规范,做到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两个一致”原则进行招录。

第三条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由学校、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家长代表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入学新生“阳光分班”。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办学标准,落实“一校一案”。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一套住房地址小学六年一个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学生在学区内学校入学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在该学生学籍作毕业处理后视为学区占用解除, 其他人可使用该房产在毕业的第二年办理入学报名。

第五条 入学新生需完全符合“两个一致”条件:

(一)适龄儿童划片入学。原则上户籍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或母的房屋产权属证明一致。房屋是指普通住宅或住宅型公寓。(以住宅型公寓入学,须为全兴安盟范围内唯一住宅,且需提供符合时效的不动产查询证明。)

(二)2024年秋季学期,兴安第一小学计划招生360人,对2024年入学的适龄儿童,需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与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同为乌市市区内,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或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以上房产指普通住宅(门市房、非居住型公寓、厂房、工业用房、车库、车棚等不界定学区)。且购房、落户日期均在2023年9月30日前。对不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将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调剂至爱国一小接收入学。

(三)2025年秋季学期,兴安第一小学计划每年招生360人,对2025年秋季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除需符合“两个一致”原则以外,购房、落户日期均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即至少提前两年)。对不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将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调剂至爱国一小接收入学。

(四)若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在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房产证书日期进行排序接收。对学区(片区)内,超出学校招生计划部分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市教育局统筹调剂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接收入学。

(五)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入学,依据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以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为准;重新结合家庭的适龄儿童,以继父或继母名下房产入学,其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结婚证。

第六条 其他情况

(一)落实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入学政策。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经市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积极接收入学,对于经鉴定为中、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到兴安盟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就读。对于经鉴定后没有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由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免学,材料经所在学校及市教育局审核后备案归档。

(三)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提出缓学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确实需要延缓入学的,由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免学,材料经所在学校及市教育局审核后备案归档,可推迟一年入学。如有超龄学生入学,学校必须调查清楚超龄原因,与家长签署《未入学承诺书》,如发现该生曾上过学并在国家学籍网上建立学籍,将结合全市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置。

对于以上未尽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招生入学流程

(一)初审:学区普查教师对学区内住户开展普查,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及相关通知。(教师入户只是对适龄儿童普查,不界定是否可以入学,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兴安一小招生办)

(二)复审:学区普查是对学区内适龄儿童进行备案统计,具体入学以家长到校报名登记为准,适龄儿童监护人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件、材料,按照通知时间到校审核:

1.适龄儿童和父母提供户口及适龄儿童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2.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所在学区内的房产证(如果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银行抵押,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已购房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网签的购房合同原件、以及交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回迁提供回迁协议)原件、复印件。

3.适龄儿童监护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再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4.新生入学需提供一年内健康体检证明和结核病筛查结果。

(三)公布名单

学校根据审核结果上报教育局备案后,在全市三务公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之后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新生入学名单。                                        (四)阳光分班

学校将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对入学新生进行阳光分班。

六、转学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我校就读程序:由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到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学生户籍和所在学位空余状况,参照入学具体要求,根据学校学位情况予以办理转学业务。

提示:如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现状对招生政策有所调整,学校以教育局招生政策为准,并且执行。

七、兴安一小招生咨询电话

联系人: 邸老师   15174783222

海老师   151489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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