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4〕9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农牧发〔2024〕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二)补贴方式、面积和标准。
1.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2.补贴面积:补贴以农业税改革前的计税面积为基准,核减以下面积,包括: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自治区原农牧业厅、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退耕范围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从其流转双方约定。
3.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我市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三)消化补贴结转资金。分析研判是否统筹以前年度补贴结余资金。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其他用途。
二、责任分工
(一)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负责补贴数据的统计、汇总等工作。一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补贴农户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并以村、镇为单位,对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二是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数据纸质版、电子版以及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汇总上报市农科局;三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农户补贴清册在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上的录入工作。
(二)市农科局负责对补贴数据进行核实。一是负责对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报送的补贴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核实工作;二是对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上补贴清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全市补贴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至盟农牧局和盟财政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负责综合测算补贴标准,盟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市农科局确定的全市补贴面积,综合测算补贴标准,并将补贴发放清册和支付申请上报至盟财政局,由盟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
三、补贴实施程序
四、保障措施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市农科局、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补贴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提级发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文件要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纳入首批发放直达机制范围,采取提级发放,由盟财政局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按照“业务主管部门不变、审批审核权限不变、部门主体责任不变”的原则,市农科局、市财政局按照原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务必于6月25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到农户手中。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特别是引导嘎查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渠道,确保将补贴政策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减少矛盾。要及时做好农民的咨询和答疑,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主动公开公示。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嘎查村、镇两级同时进行补贴面积统计情况和发放补贴金额情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重新公示,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做到补贴兑付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补贴监管。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等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市财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482-829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