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版)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乌兰浩特民航机场停车场: 一、吉普车、轿车、19 座及其以下客车2 吨及其以下货车:(一)1小时及以内5元/车。(二)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车。(三)24小时上限20元/台次。 二、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含) 货车: (一)1小时及以内8元/车。(二)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车。(三)24小时上限25元/台次。 三、40 座及其以上客车、7 吨以上货车:(一)1小时及以内10元/车。(二)每增加1小时加收4元/车。(三)24小时上限30元/台次。 四、摩托车24小时以内2元/辆/天。 |
兴发改费字〔2011〕972号 |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乌兰浩特市城南、城北停车场: 货车、工程车辆(如:铲车、钩机、大翻等)30分钟及以内免费;30分钟以上至1小时5元/车;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车;24小时每天上限30元/车。 |
乌发改费发〔2022〕200号 | |||||||||
乌兰浩特火车站站前停车场:(吉普车、小型轿车) 一、累计1小时不收费。二、累计1小时以上至3小时10元/车。三、累计3小时以上至8小时30元/车。四、累计8小时以上至24小时50元/车。 |
乌发改费发〔2017〕167号 | |||||||||
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楼下停车场: 一、总质量小于等于4.5吨的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 (一)2小时及以内4元/台次;(二)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台次;(三)24小时上限10元/台次。 二、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一)2小时及以内6元/台次;(二)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台次;(三)24小时上限20元/台次 三、摩托车24小时以内2元/台次。 四、城市客运出租车24小时以内2元/台次。 |
兴发改价字〔2019〕232号 | |||||||||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拖运一次最高收费600元;大中型客车(九座以上),拖运一次最高收费1000元。货车:按车辆的车货总重及行驶公里收费,每吨公里最高收费3元,拖运一次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拖车空驶不另收费。 | 内发改费字〔2008〕2310号等 | 价格主管、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吊车费 | 吊车吊运费按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费,每小时最高800元,往返作业时间不另计费。 | |||||||||
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旅客站务费: ①.车票金额在 10 元以上的:1.00 元/人; ②车票金额在 10 元以下的: 0.50 元/人; |
兴价费字〔2002〕第158号等 |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四、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民用炊事、采暖及制冷用户为2580元/户;民用热水器用户为1680元/户;商业用户每灶眼收费标准为3000元/户;工业用户800元/标准立方米/日。(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包括从低压调压柜到用户燃器具(含燃器灶)处。 | 兴工商价字〔2008〕223号、 | 授权的盟(市)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乌兰浩特市:每户5元/月·户;城市低保户、“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工作能力、无法定赡养人)3元/月·户。 | 乌发改费发〔2018〕148号 |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部队5元/月·人;学校、幼儿园,学生0.5元/月·人,教师5元/月·人。 2、经营服务类:宾馆15元/月·床;摊位、市场15元/月·摊位;商户,餐饮2元/月·平方米,娱乐、洗浴1元/月·平方米,非餐饮、娱乐、洗浴0.5元/月·平方米,门前四包0.3元/月·平方米;医院40元/月·平方米;建筑垃圾15元/月·平方米。 3.交通运输类:民航5元/月·座;铁路客运0.5元/月·座;铁路货运1元/月·吨。 |
乌发改费发〔2018〕148号 |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六、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91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内发改费字〔2017〕513号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及保障性住房物业费 |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租金: 原廉租房租金标准为1-4层每月每平方米1.5元;5-6层每月每平方米1元。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并根据楼层和地段进行调剂。楼层调节系数为:1-4层100%,5-6层95%;地段调节系数为:洮儿河以西,省际通道以南100%;洮儿河以东,省际通道以北80%。月租金计算公式:6元×地段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物业费: 五级:0.2元/平方米·月;四级:0.3元/平方米·月;三级:0.4元/平方米·月;二级:0.6元/平方米·月;一级:0.8元/平方米·月;(备注:最高不超过0.5元/平方米·月) |
乌政办发〔2015〕71号、 兴发改费字〔2013〕99号 |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