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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0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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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机关: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01MB1M47759L,负责人:林浩,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30号。

  受委托单位: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201MB1A20176R,法定代表人:佟永贵, 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30号。

  为规范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机关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负责受理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案件,并围绕上述违法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违反市容市貌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违反市容市貌卫生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二)负责受理、调查、核实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案件,并围绕上诉违法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举报,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围绕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四)负责对我市城市开发边界内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协助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直至消除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进行行政处罚。

  (六)完成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应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范围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两年。

  自2024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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