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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骄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01-18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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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办所、各社区。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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