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规划监督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卫健委相关股室、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统筹安排及组织实施依职责所承担执法类别“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执法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办证情况调整更新。
第七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工作职能,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方式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执法的,可再行摇号抽取递补,具体摇号抽查过程应予以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监督对象应区分地域、监管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等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对象抽查的比例为50%,每两年检查一轮;对其他日常进行监管的对象,抽查的比例为20%,每五年检查一轮;要结合我市实际,在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点节点,提高抽查频次;在违规经营行为多发的地区,提高抽查频次。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时,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具体摇号抽查过程应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和监管效率,确保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抽查结果运用机制。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形成执法震慑力。
第十六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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