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受理条件: | 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 |
申报材料: |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父母结婚证原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办结。 |
备注: | 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