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送审稿)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三月
目 录
总 则
为助推乌兰浩特市“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推进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及利用方式转变,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乌兰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山治理恢复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乌兰浩特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
规划期为5年,《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概况
乌兰浩特市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位于兴安盟中东部,是全盟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东与扎赉特旗、吉林省镇赉县毗邻,南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接壤,西南与吉林省洮南市相连,西、北与科右前旗相邻。全市地处科尔沁草原与松辽平原接合处,属低山丘陵地区,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北部为山地,南部为冲积平原,平均海拔263米。境内水资源丰富,嫩江水系支流洮尔河、归流河纵贯市境,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市境内有白城至阿尔山铁路纵贯市区南北,有乌兰浩特市始发至北京市、长春市、呼和浩特市直达列车,干线公路有国道G111、G302及省道S01、S203可通往全国各地,乌兰浩特市机场可起飞中型客机。
全市南北长67千米,东西宽73千米,土地总面积2267平方千米,下辖4个建制镇,9个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为36万。202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为1760133万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9153万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5%,第二产业增加值702950万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9.9%,第三产业增加值908030万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1.6%。
二、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20年底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地1处,为乌兰浩特市卫东萤石矿,规模为小型,矿石量24.30千吨。其他矿产为建筑用砂石土,建筑用凝灰岩规模均为小型,保有推断资源量226.23万立方米。地热、矿泉水矿产还处在勘查阶段。
建筑用石料及建筑用砂的分布与城镇发展布局有关。建筑用石料主要分布在义勒力特镇周边、乌兰哈达镇东部、葛根庙镇周边山地或丘陵基岩出露区;建筑用砂主要分布在河流河床及河漫滩;地热、矿泉水主要分布在洮儿河、归流河附近。
三、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全市在期探矿权6个,勘查矿种为地热、铜矿、萤石(普通)、凹凸棒石粘土、矿泉水,勘查项目矿泉水为2个,其余均为1个,勘查总面积79.89平方千米,勘查程度萤石矿为详查,其余均为普查。
专栏1 地质勘查现状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勘查阶段 |
矿种 |
面积(km2) |
1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新区地热资源普查 |
普查 |
地热 |
3.12 |
2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吐 铜镍多金属矿普查(自治区地勘基金) |
普查 |
铜矿 |
22.99 |
3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卫东萤石矿详查(兴安盟地勘基金) |
详查 |
萤石 (普通) |
1.80 |
4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太本站 凹凸棒石粘土矿普查(自治区地勘基金) |
普查 |
凹凸棒石粘土 |
70.42 |
5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矿泉水普查 |
普查 |
矿泉水 |
1.00 |
6 |
乌兰浩特市乌兰村矿泉水普查 |
普查 |
矿泉水 |
1.51 |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在期矿山3个,开采规模全部为小型非金属矿山,矿种为萤石、建筑用石料。萤石矿自取得采矿权以来一直未开采。建筑用石料(凝灰岩)2020年开采量9.94万立方米,产值410.96万元。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绿色矿山建设现状
2020年生产矿山2个,均编制了矿山治理方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矿山治理,设置了挡风抑尘墙和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矿山安全生产标语、安全生产警示牌、采坑网围栏等,其中一个矿山自筹资金1.2万元,修建了矿区道路,进行了矿区植树绿化。未建立矿山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截止2020年底,我市过期矿山25个,均未按规定履行闭坑手续,其中13个矿山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 223-2009)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逾期矿山企业矿山治理恢复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及市环保局加大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督和督促力度,确保生产矿山、过期未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时效。
生产矿山2个均为小型建筑用石料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初步成果,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容矿貌改善、文明安全生产方面做了一定量工作。政府部门加大了监督、督促和引导工作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 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矿产资源勘查成效明显,资源保障更加有力。完成矿泉水勘查项目2个,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个。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矿泉水普查,勘查面积0.99平方公里,日涌水量 1242.19吨,允许日开采量870.00吨,可建年产量8万立方米中型矿泉水矿山,乌兰浩特市乌兰村矿泉水普查,勘查面积1.48平方公里,日涌水量 1831.92吨,允许日开采量1282.00吨,可建年产量40万立方米大型矿泉水矿山。
矿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我市矿山数由2015年25个减少到2020年3个,目前还有萤石矿1个,建筑用石2个。市场因素到期退出建筑用石料矿山10个,建筑用砂矿山1个;环境及耕地保护因素退出建筑用石料矿山1个,砖瓦用粘土矿山4个;政策因素退出建筑用砂矿山5个。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的大量退出,地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矿业秩序明显好转。我市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有偿使用力度持续加大,本级登记的矿业权全部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性循环提供了支持。推行了“双随机、一公开”科学高效监管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盗采、越界开采等矿业违法行为得到了遏制,实现了矿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矿业走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时强调,任何地方的发展,都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我市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位,继续发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示范作用。全市划定生态红线面积962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42%,重要保护目标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26平方千米、水源地4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120平方千米、永久基本农田344平方千米、红线外基本草原801平方千米。我市矿业绿色发展,坚持守住生态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加强生态保护,协调全面发展,坚持规划管控、合理布局,砂石土矿产资源总量控制、规模约束,节约资源,大力推动乌兰浩特市矿业高质量发展。
经济发展要求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我市旅游业强劲发展,对地热、矿泉水需求旺盛,需要加大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力度,保障地热、矿泉水产业发展。继续加强萤石矿的勘查,增加储量,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安全。“十四五”时期,兴安盟铁路、公路、通用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16个大部分涉及我市,我市低等级公路建设、改造项目121条,这些项目对建筑用砂石土矿产的需求将有较大增长,需要加大建筑用砂石土矿产的勘查力度,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需求。我市矿产资源较为贫乏,要求我市充分利用外部矿产资源,发挥市工业园区优势,争取在矿业中下游发力,提高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能源资源保障程度。
资源高效利用需要加快矿业结构转型升级。我市矿山结构单一,开采的矿山为建筑用石料,地热、矿泉水还未进入开发阶段,萤石矿还未开采。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局及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出发,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开发矿种多元化,重点转向清洁矿产,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水平。要求加强地热、矿泉水开发利用,争取建设地热、矿泉水大中型矿山,提高开发水平;要求强化萤石矿高效利用,伴生矿的综合利用,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安全。加强建筑用石料资源整合,增加大中型矿山数量、规模化生产。
新形势下,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需要不断创新。面对矿业经济下行、国际形势复杂、矿业发展动力不足等现状,生态环境约束趋紧、国家资源安全保障、民生诉求等多元,迫切需要进一步理顺机制体制,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不断提升矿政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矿山全方位监管,深入开展科技管矿,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和社会监督,大力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服务效能,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共促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牢牢立足“两个屏障”、“两大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坚定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巩固乌兰浩特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成果,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以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清洁矿产资源为主攻方向来布局勘查、开发活动,继续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和规范良好的矿业秩序,为我市生态文明及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要求。重点保护水源地、生态公园、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林地,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硬约束,控制砂石土的矿山数量、开采总量,严格准入门槛,严格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国策,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整个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全过程,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矿业绿色发展。
二、坚持统筹布局,重点保障
根据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分布规律,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布局,重点发展地热、矿泉水清洁矿产,保障康旅产业发展。科学合理布局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重点保障我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所需砂石土矿产资源需求,同时满足城镇发展基本需求。
三、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加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强化源头管控,推进监管改革,推荐申报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工作,合理确定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和强度。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管理,强化矿产资源“三率”达标管理,提高矿山“固废”的回收利用,严控排放总量,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坚持强化监管,规范发展
坚持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制度,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纵深发展,实现管理职能、管理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依法管矿、依法行政、依法用矿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全市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成效显著,矿业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调整更加优化,综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完成,呈现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格局。
矿产勘查工作实现突破。预期新发现矿产地3处,其中地热矿产地1处,新增地热(低温热水小型)资源量5MW/年;矿泉水矿产地2处,新增矿泉水资源量40万立方米/年。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成效显著。建成2个中型及以上矿泉水矿山,萤石矿在规划期内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力求通过整合或新建1个建筑用石料中型矿山,矿山结构更加合理,开发布局更加优化,砂石土矿山规模向中大型发展,实现有效供给,保障涉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砂石土类矿产资源需求、城镇发展对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基本需求。矿山总数控制在6个以内(包括地热),砂石土类矿山控制在3个以内,砂石土类开采总量控制在每年30万立方米以内。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达中型以上,规划期末,市属矿山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50%。矿产资源固废得到充分利用,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在上一个台阶,资源就地转化率逐步提高。
矿业绿色发展再上新台阶。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各项指标要求,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率100%,过期未闭坑矿山治理验收率80%,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形成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专栏1 2021-2025年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表
类别 |
指标名称(单位) |
2025年 |
属性 |
|
矿产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处) |
2 |
预期性 |
|
新增地热(低温热水小型)资源量(MW/年) |
5 |
预期性 |
||
新增矿泉水资源量(万立方米/年) |
40 |
预期性 |
||
开发利用 及保护 |
开发强度调控 |
矿山总数(个)(包括地热1个) |
≤6 |
预期性 |
建筑用石料矿山数(个) |
3 |
预期性 |
||
建筑用石料开采总量(万立方米/年) |
30 |
预期性 |
||
结构优化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50 |
预期性 |
|
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
绿色矿山 |
1 |
预期性 |
|
生产矿山矿山地质环境应治尽治率(%) |
100 |
预期性 |
||
过期未闭坑矿山治理验收率(%) |
80 |
预期性 |
二、2035年展望
到2035年,地质找矿取得一定突破,拥有非金属矿产地并得到一定程度开发;地热资源勘查取得成效并得到有效开发利用,矿泉水产业成为矿业开发的重点产业,对康养、旅游产业的推动明显;砂石土矿产在集中开采区合理布局,保障供应稳定,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绿色矿山格局全面形成;内外资源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能源资源保障成效显著;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构建“定位清晰、管控有力”的规划分区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资源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产业转型相协调。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一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边界线,按照国家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地热、矿泉水、萤石,发挥地方优势矿产作用,提升矿业经济水平。
重点开发矿泉水,支持清洁矿产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业发展。加强萤石矿开发,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安全。
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禁止降低矿产资源用途的开采活动。
第二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一、重点勘查区
落实兴安盟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区1个,乌兰浩特地热、矿泉水重点勘查区,面积192.40平方千米。
专栏3 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分区名称 |
所在 行政区 |
面积(km2) |
主要 矿种 |
备注 |
乌兰浩特地热、矿泉水 重点勘查区 |
乌兰哈达嘎查、乌兰胡硕嘎查等 |
192.40 |
地热矿泉水 |
盟级 划定 |
重点勘查区内,要落实资金保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稳步推进地热、矿泉水勘查,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程度,实现地热、矿泉水勘查的重大突破,增加矿产地及资源量。在有望实现找矿突破的区域,要编制统一部署实施方案,并根据阶段性成果对勘查工作进行科学调整,立足寻找中大型矿产地。规范勘查成果评审验收,新开项目勘查成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依据。
二、重点开采区
落实盟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1个,乌兰浩特市矿泉水重点开采区,面积13.14平方千米。
专栏4 乌兰浩特市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km2) |
主要 矿种 |
备注 |
乌兰浩特市矿泉水重点开采区 |
乌兰哈达嘎查 |
13.14 |
矿泉水 |
盟级划定 |
重点开采区内,开采区块的设置严格空间准入要求,应加强统筹矿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实现矿泉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工艺科学开采,保障资源的合理长期利用。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开发,规模化发展,促进矿山现代化、智能化建设,严格落实矿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率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第三节 砂石土集中开采区
为保障乌兰浩特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对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需求,“十四五”期间,综合矿产资源分布、产业布局、市场条件、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等因素,有序引导砂石土资源集中开采。落实盟级划定集中开采区5个,其中葛根庙镇3个、乌兰哈达镇1个、胜利嘎查1个,总面积16.96平方千米。
专栏5 乌兰浩特市砂石土集中开采区规划表
序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面积(km2) |
主要矿产 |
备注 |
1 |
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集中开采区 |
乌兰哈达镇 |
2.69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盟级 规划
|
2 |
葛根庙呼和马场集中开采区 |
葛根庙镇 |
5.30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
3 |
乌兰浩特市胜利集中开采区 |
胜利嘎查 |
1.79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
4 |
葛根庙卫星集中开采区 |
卫星村 |
4.70 |
建筑用花岗岩 |
|
5 |
葛根庙红星集中开采区 |
红星村 |
2.48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加强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管控,严格规模约束,优化矿山空间布局,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集中开采区重点保障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需求,同时保护好环境。在集中开采区中布设采矿权,采矿权的服务年限根据工期合理确定,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开采区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开采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落实盟级规划指标来进一步细化本市各矿山开采量,有序投放采矿权,加强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及事后矿山治理恢复监管。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十四五期间,我市基础建设项目较多,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公路、乡村联网路等各类公路121条,兴安盟涉及我市白阿铁路等5个铁路(桥)项目,G5511高速公路等3个公路项目,乌兰浩特-松原天然气管道项目,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确定我市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规划期内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总数控制在3个,开采总量控制在30万立方米/年以内。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矿山除地热、矿泉水外,规模必须达到中型及以上,其他矿种依据最低开采规模确定。
专栏5 乌兰浩特市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 |
建筑用石料 |
万立方米/年 |
6 |
地热(热水) |
万立方米/年 |
1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年 |
0.5 |
二、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已有矿山通过矿山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及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差的矿山,兼并重组开采量过小的矿山,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到2025年底,矿山数量控制在6个以内,大中型矿山占比50%。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坚持循环产业模式,提高“各类污染物”资源化水平,发展资源再生产业。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废石、废渣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在萤石矿选矿过程中提升选矿工艺,回收尾矿中的低品位矿和硅石矿,回收尾矿砂。
加强“三率”指标管控。按照国家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有关要求,引导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矿山企业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依照方案“三率”标准严格执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采矿权审批程序,按照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权限对矿山“三率”指标进行核准,检查矿山 “三率”指标执行情况,实行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未达标的矿山企业列入负面清单,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与监督管理
一、勘查规划区块
落实自治区勘查规划区块3个,面积59.33平方千米,矿种铅、锌、银多金属;落实盟级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1个,规划面积2.52平方千米,勘查矿种为矿泉水。
专栏9 乌兰浩特市勘查规划区块表
序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 矿种 |
面积(km2) |
行政区划 |
备注 |
1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 第六中学农场铅锌多金属矿普查 |
铅锌多金属 |
5.14 |
原为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为乌兰浩特市 |
自治区规划 |
2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 哈日雅玛吐银钼多金属矿普查 |
银多 金属 |
25.11 |
自治区规划 |
|
3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 新民牧包银多金属矿普查 |
银多 金属 |
29.08 |
自治区规划 |
|
4 |
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矿泉水普查 |
矿泉水 |
2.52 |
乌兰浩特市 |
盟级规划 |
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探矿权设置及出让。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勘查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探矿权的设置,勘查规划区块根据市场需求和勘查进展有序投放。对未设置勘查规划区块的矿业权空白区,规划期内若获得新的找矿信息,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后,统一纳入规划数据库,以市场方式出让。逐步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实施规划的适时调整和修编。各级财政全额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禁无证勘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勘查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要求,按时推送公开信息。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对违反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弄虚作假,伪造地质资料者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深部勘查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严格按照绿色勘查相关规范和要求,全面开展绿色勘查工作。将绿色勘查理念、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的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最低勘查投入、资料汇交等法定义务,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采代探的,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处理。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及监督管理
一、开采规划区块
落实盟划定开采区块3个,矿种为矿泉水、建筑用花岗岩,面积为0.12平方千米。市本级规划开采区块4个,面积0.31平方千米,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专栏10 规划开采区块表
序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矿种 |
面积(km2) |
开发利用现状 |
开采规模 |
备注 |
1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矿泉水 |
矿泉水 |
0.07 |
未开采 |
中型 |
盟规划 |
2 |
乌兰浩特市乌兰村矿泉水 |
矿泉水 |
0.03 |
未开采 |
大型 |
盟规划 |
3 |
乌市-前旗建筑石料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0.01 |
未开采 |
中型 |
盟规划 |
4 |
乌兰浩特义勒力特采石场 |
建筑用花岗岩 |
0.07 |
未开采 |
小型 |
市规划 |
5 |
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垃圾处理场采石场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0.13 |
未开采 |
小型 |
市规划 |
6 |
乌兰浩特市友谊毛日造山开采区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0.10 |
未开采 |
小型 |
市规划 |
二、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的动态管理机制,不得人为分割矿床整体,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三区三线”、“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以不低于现有矿业权5%的比例抽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重点核查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和有无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颁布的各矿种“三率”指标要求。部门联动常态化打击私挖盗采、未批先建、以探代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巡查一发现一治理一巩固”模式,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建立健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地热资源执法主体和责任部门,加大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保护力度。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转化,全面执行新分类标准。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全面推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和矿山矿产资源基础统计制度,按照“谁编制、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编制责任,对未按要求报送或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依法依规处理。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
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研究探索已有小型矿山整合和退出机制。
第六章 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严格新建矿山的绿色准入
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方案中。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制定生态保护措施、矿山“三废”有效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措施等,新建矿山符合林草、基本农田及保护区、“三区三线”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措施。
二、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对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升级改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改进矿山各项工作,按计划,分步骤逐步实施,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认真落实盟级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目标,我市规划期拟建绿色矿山1个。
市自然资源局聘用有资质单位对矿山环境现状进行详细调查,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加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利用,矿山废液的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认真落实绿色矿山其他要求标准,按时达标。
三、加大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兴安盟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支持政策,为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开采总量调控及矿业权投放,只要符合产业政策,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政策许可的其他政策支持。建立绿色矿山退出机制,对已进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如果各项指标不再符合绿色矿山要求的矿山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凡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按照上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多举措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尤其是核心指标的持续达标建设,分类指导绿色矿山创建评估,精细化管理绿色矿山评估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绿色矿山有进有出,不符合绿色矿山要求的矿山移出名录,加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申报评估,对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及时申报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在监管过程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对已建绿色矿山的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在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在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新建矿山环境准入制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符合要求后发放采矿权许可。新建矿山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向主管部门提交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恢复治理及破坏土地复垦方案,由主管部门严格监督执行,确保矿山开发利用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到位。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对生产矿山,要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按照年度治理计划书开展治理;停产矿山也应该履行治理义务,停产不停治,做到应治尽治。采矿权人要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生产边治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方案》。采矿权人合理计提和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保障治理恢复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序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逾期未闭坑矿山,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在规划期内按照当初的矿山治理方案完成治理。矿山闭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开采活动结束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的申请,按要求提交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在矿山关闭前完整地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在办理闭坑手续时,应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后,才可闭坑。
四、加强土地复垦
按照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矿业开发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有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矿业开发单位或者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由于历史原因矿业开发活动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矿业开发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复垦。
五、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
建立矿山治理恢复基金,基金计提和使用实行专账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弃置费用摊销情况,建立基金支出季报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对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在监管过程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加大检查力度 ,使矿业权责任主体确实完整地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市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推进规划实施合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工作制度和其它指导性文件,并抓好落实和监督工作,重点是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资金保障
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来促进社会投资,政府部门要创新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积极进行资金筹措;强化矿产资源税收调节机制,改革矿产资源税收系,增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政府资金保障。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空间布局,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灵活实行差别化的经济倾斜政策。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区内,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拥有优先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实行控股分红等优惠政策和方式,吸引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投资。
三、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把实施规划的效果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和自然资源主管领导业绩的内容之一。将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考核制。市自然资源要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建立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逐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和末期评估,总结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形势,提出规划修编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协调。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及管理的需要,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问题、新形势,对规划进行及时调整和动态修编,完善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五、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内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和完善对矿业活动的调控、矿业秩序整顿和矿业权管理手段,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建立规划批准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制度,按照规划确定的准入制度,会同生态环境局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矿产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监督检查规划目标、指标任务的实施情况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管理和监督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成果,结合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产储量的动态变化和矿山地质环境变化情况监测,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提高规划的管理水平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和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市自然资源系统规划、勘查、开发、保护等管理部门做好支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