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司法局依托乌兰浩特市社会治理中心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依托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4个,在嘎查村(社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17个,在市区、街镇、嘎查村(社区)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100%。有效整合法律服务队伍,统筹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免费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业务、行政复议等多种法律服务事项。
第一部分:工作制度
一、乌兰浩特市司法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自治区、盟、市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活动的决策部署,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现结合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服务窗口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同时,凡来司法局所属服务窗口联系公务、反映情况、咨询事项的,在第一个被其询问的人,即也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司法局进驻市域治理中心、市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窗口负责人对本窗口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
窗口接待申请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窗口其他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也要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申请人;
(二)承办者按规定对该办的事项,必须立即办理,不拖、不推、不等、更不许故意刁难;对不能办的事项,应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说明原因;对资料不齐暂予缓办的事项,应说明缓办理由。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三)受理属于窗口办理的事项,根据部门领导授权当场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办理事项,对可能超时办结的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的事项,也必须指引到有关股室详细处所;
(六)将本窗口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申请人。
二、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自治区、盟、市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活动的决策部署,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司法局进驻市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各窗口),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各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各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各窗口负责本窗口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所缺材料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直接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二)不造成缺项材料永久性缺项或后补材料与已审核材料的不一致。
第七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窗口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在承诺书签名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各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各窗口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各窗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应当按照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且所补正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各窗口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及相关业务分管股室将对各窗口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专项督查,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窗口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乌兰浩特市司法局一次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充分体现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 <乌兰浩特市限时办结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乌兰浩特市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条 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有关行政事项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 司法局进驻市域治理中心、市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及有关业务股室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制作办事指南,将办理行政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等置放于政务服务大厅和各办事窗口,方便群众查阅。
第五条 办事群众到窗口咨询有关事项时,对本窗口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申报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指引到相关窗口。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政策动态。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因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造成申请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的,司法局将组织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告知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投诉。
四、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延时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延时服务是指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工作事项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服务窗口根据工作需要或服务对象要求开展延时服务。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提供延时服务:
(一)服务对象因合理需要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非延长时间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的;
(三)因业务量大或事项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四条 延时服务由服务对象请求提出,也可以由服务窗口主动作出。服务对象提出的,可以现场请求,也可以电话请求。
第五条 服务窗口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从服务对象获取其他形式的报酬。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无必要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必须报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并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或多名工作人员的,由牵头受理窗口或工作人员协调相关窗口或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五、乌兰浩特市司法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乌兰浩特市限时办结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乌兰浩特市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其他许可事项和确认登记等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司法局进驻市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及有关业务股室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司法局局负责本单位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监督、调查处理。各窗口负责人对本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窗口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法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一般按照即办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一般承诺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窗口应当公开办理事项的流程和时限。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办理时限从事项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当日即办结或者明确告知答复的日期。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窗口负责人应主动报告本部门领导,并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窗口负责人局机关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司法局对进入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对违反时限办结制度的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因窗口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窗口告知的时间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时,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窗口按期办结。
第十三条 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窗口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司法局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窗口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六、公证服务审批制度
一是自然人、法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需公证文书的内容和证据材料,并认真仔细做好谈话记录,承办公证员在审批表上签出具体承办意见,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送审批人员审批。
二是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已承办的公证事项。
三是审批出证的标准
1、公证事项内容以及程序应当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
2、公证事项及其文书应真实、合法
3、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充分
4、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是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应在审批前提交处务会讨论,各自发表意见,经讨论后方可出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记录附卷;
五是公证员严格按照审批签发程序出证,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证。
七、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是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应提供书面申请,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申请书可由本人提交,也可由代理资格的人提交或由机关、社团、群组等单位转交,直接送达申请书有困难的,可邮寄至法律援助中心。
三是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应附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法援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足材料并做必要的调查,补齐材料之日视为受理申请之日。
四是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居民或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分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五是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在十日内指派具体人员承办;不符合援助案件的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的权利。
六是案件初审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后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报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七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免予审批。
八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本辖区不宜受理的,可及时报请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审办。
第二部分:工作职责
一、法律服务咨询窗口工作职责
一是值班律师接待来访群众,应热情耐心,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提供法律意见要客观准确;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值班律师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四是值班律师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办实事;
五是值班律师不得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不得有偿;
六是值班律师必须做到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空岗;
七是工作日期间全天接待法律咨询群众。
二、人民调解窗口工作职责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
二是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阐明当事人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四是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五是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三、法律援助窗口工作职责
一是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法》及其他规定,负责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二是负责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当事人做出予以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当事人做出不予援助的决定。
三是负责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事务。
四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来电、来函的日常接待工作。
四、行政复议窗口工作职责
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是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是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公证窗口工作职责
一是认真落实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的宗旨,热情接待当事
人,做到 “五个一”即:一句热情话、-张笑脸、一把椅子、 一杯水、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最先接受咨询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接受的公证员无权办理的应引领当事人到专门的人员处办理;对于现场咨询的老、弱、病、残、孕当事人,应优先受理。
三是一次性告知,接待咨询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应将办理公证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事项一次性完整告知当事人,包括需要到场的人员,避免当事人往返周折。
四是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对军烈属、经济困难确实无力交纳公证费的当事人,经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酌情减免。
五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对行动有困难的当事人现场办理。
六是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一般公证,材料齐全的当日出证,重大复杂的七日内办结。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并将延期原因告知当事人。
七是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公证事项,可提前预约在节假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