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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浩特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等 应急预案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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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园区)、街道及相关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类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预案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备案分类及范围

  我市共编制十项应急预案分别为:乌兰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包括:地震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冶金工贸事故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预案需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为: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各镇(园区)、办事处、呼和马场。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各镇(园区)、办事处、呼和马场、重点企事业单位。

  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冶金工贸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备案

  各镇(园区)、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评审要求如下。

  (一)应急预案评审应当注重以下几个要点:

  1.完整性。具备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中明确的各类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2.合理性。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实际相适应。

  3.针对性。应急响应和处置的程序及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紧密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果。

  4.可行性。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与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相适应,并切实可行。

  5.衔接性。与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评审要求

  评审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人在会上应当对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应急资源调查情况、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听取参会人员意见。预案制定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书面的评审纪要,并由参会者签名确认。各单位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有关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结论“不通过”的,经修订完善后应当组织相同的评审专家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直至评审结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且后续完善工作完成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还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应急预案备案所需的申报材料

  1.应急预案原件。

  2.应急预案会议评审材料复印件。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本市预案备案受理业务范围的;

  2.电子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3.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材料缺项、缺页、缺少签字盖章的;

  4.评审书面纪要中的评审结论“不通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识的。

  四、预案编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将派出执法队对备案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 预案备案时间安排: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备案时间:2023年3月底。

  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备案: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备案时间3月15日之前,其余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备案于4月底之前完成。

  生产安全类应急预案备案时间:2023年6月底。

  • 预案备案接收部门

  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和预案管理办公室(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104室)

  联系人:李达              联系电话:15104849943

  邮箱:5400559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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