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 |
保留职权事项及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清单 |
部门(单位)乌兰浩特市新闻出版局 填表日期:2023年2月9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简化办事程序 |
精减办事要件 |
压缩办事时限 |
事项依据 |
备注 |
权责清单事项(具体类别) |
内部管理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原办理环节 |
现办理环节 |
精减的环节名称 |
精减环节方式 |
原材料 |
现所需要的材料 |
精减的材料名称 |
精简方式 |
原办理时限 |
现办理时限 |
压缩时间 |
压缩自然日/工作日 |
数量 |
具体环节 |
数量 |
具体环节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名称 |
1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非外商投资)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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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4 |
申请→受理→审查→送达 |
决定 |
1.优化内部流程2.支持“一件事一次办” |
6 |
(1)法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3)申请表(4)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房本(5)消防合格证(6)企业章程 |
4 |
(1)法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3)申请表(4)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房本 |
(5)消防合格证(6)企业章程 |
消防合格证由消防大队进行审核及提供证件说明,电影院是全国连锁。 |
60 |
30 |
30 |
工作日 |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实行申请材料网上预审(影院系统平台审核,乌兰浩特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初审) |
2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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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4 |
申请→受理→审查→送达 |
决定 |
1.优化内部流程2.支持“一件事一次办” |
6 |
(1)法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3)申请表(4)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房本(5)消防合格证(6)企业章程 |
4 |
(1)法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3)申请表(4)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房本 |
(5)消防合格证(6)企业章程 |
消防合格证由消防大队进行审核及提供证件说明,出版物零售是个体户,无企业章程。 |
30 |
13 |
17 |
工作日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0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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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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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4 |
申请→受理→审查→送达 |
决定 |
1.优化内部流程2.支持“一件事一次办” |
3 |
(1)法人身份证(2)举报材料及证明材料(3)户籍所在地证明 |
2 |
(1)法人身份证(2)举报材料及证明材料 |
(3)户籍所在地证明 |
受理乌兰浩特市范围内的案件,户籍所在地不受限制。 |
贯穿全年 |
贯穿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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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
按照案件大小、时长进行结案。 |
4 |
草原书屋开放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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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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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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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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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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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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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民阅读活动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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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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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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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按照权责清单名称填写,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填写。 2.某一事项可根据情况在简化办事程序、精简办事要件、压缩办事时限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填写。 3.原办理时限包括法定办理时限、相关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 4.事项依据只填写文件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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