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汇总、掌握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各办所、各社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办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办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