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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能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0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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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及相关标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及相关行业业务监督指导。负责制定、督导、考核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指导市绿洁恒净环卫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三)负责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执行及修编等工作。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的计划、选址、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统计等工作。负责城市环卫设施的监管工作,避免环卫基础设施被破坏、侵占和非法拆除。

  (四)负责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负责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 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负责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负责行使我市中心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八)我市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由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大队与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开展。

  (九)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执法机制。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公安局交管大队是城区静态车辆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静态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市综合执法局不再负责静态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2.与市住建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要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市住建局将相关案件材料等移送市综合执法局。

  3.与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有关职责分工。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生态环境方面违法行为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罚工作。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负责配合市综合执法局对专业技术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以及专业技术鉴定指导工作。

  4.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 摊点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责任。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划定户外公共场所临时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摆放的位置范围,负责行使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5.与水利局有关责任分工。水利局负责行使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外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6.与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大队发挥主体作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对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全力配合执法主体承担起城市规划执法中的具体事务性、辅助性等工作。负责对我市城市开发边界内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进行常态化的动态巡查,积极、主动落实巡查责任,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在动态巡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叫停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处罚。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自然资源局履行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执行主体依法拆除。

  二、市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统战工作,负责全局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后勤保障工作;组织 起草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文秘、公文处理、机要、宣传和保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人事干部任免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负责全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参与拟定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工作标准、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市域治理平台的对接、运行、管理工作。

  (三)专案股。负责接收查处市住建局移交的案件,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负责指导大队依法依规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执法活动。

  (四)法制股。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咨询;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及执法业务培训;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指导、监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负责行政执法及诉讼案件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申诉案件;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三、市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股级领导职数4名(4正)。

  办公地点:五一北大路30号

  联系电话:0482-8321122

  邮政编码:137400

  办公时间: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林浩

  三、下设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案件,并围绕上述违法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二)负责受理、调查、核实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案件,并围绕上述违法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负责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举报,并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围绕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工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负责对我市城市开发边界内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协助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直至消除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乌兰浩特市中心城区河道违法建筑物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完成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五一北大路30号

  联系电话:0482-8321122

  邮政编码:137400

  办公时间: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佟永贵

  四、下设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乌兰浩特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市委、政府相关工作部署。

  (二)负责草拟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为乌兰浩特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负责为乌兰浩特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工程项目的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初审和送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发包、招投标、委托监理、工程报建等工作。

  (四)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日常工作,为行政审批、依法处理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提供基础资料,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环境卫生设施行政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标准,督导、考核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负责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绿洁恒净环卫服务责任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负责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及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与环卫设施相关的业务工作并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

  (六)完成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乌兰浩特市关店(原科尔沁右翼前旗二中院内西南厢楼二层)

  联系电话:0482-8220801

  邮政编码:137400

  办公时间: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邰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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