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音频+文字解读:《乌兰浩特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3-03-15 15:07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一《办法》出台背景依据
  2021年我市被列为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旗县,为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更好探索农村宅基地抵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工作,加快适应农村金融改革步伐,依法稳妥规范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意见》(银发[2021]133号及  《乌兰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办法[202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要达成哪些目标任务?
  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做到“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
  《办法》都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解释了适用本办法的贷款内容,明确贷款的原则、对象及条件,明确了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明确了贷后管理及风险防控,明确抵押物如何处置,明确了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办法》涉及范围是什么?
  乌兰浩特市域内农村宅基地(农房)。
  《办法》施行的必要性
  农村居民民间融资面临的困难较大,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及房屋作为其主要财产如果能作为抵押物,就解决了这一难题。而作为不动产,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制定《乌兰浩特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就很有必要性了。
  《乌兰浩特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这就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行性。
  关键词诠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解读部门
  乌兰浩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咨询方式
  0482-8102399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