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WLHT-QX-202301 版本号:Ⅰ
乌兰浩特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
编写人员
项 目 |
姓 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编号 |
预案编制人 |
吴超 |
1800000000200319 |
020366 |
马微 |
S011053000110193002409 |
037958 |
|
骆天顺 |
S011021000110193000591 |
038869 |
|
校稿人 |
王国飞 |
S011021000110192000675 |
038873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洪涛 |
S011021000110201000265 |
018339 |
技术负责人 |
孟令利 |
1100000000100478 |
016728 |
评审专家
项目 |
姓名 |
职称 |
评审专家 |
李 璞 |
高级工程师 |
杨俊岭 |
高级工程师 |
|
邓广山 |
高级工程师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方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害风险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冻、高温、低温、大雾等气象灾害。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本预案向上与兴安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各部门、镇(园区)、办事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地区、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全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人武部、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电信、联通、移动、铁塔公司、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乌兰浩特市气象局,由乌兰浩特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各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向市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市指挥部指示,传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指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各地区教育机构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食品等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和调运。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市民政局:将经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捐赠;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我市气象灾害应急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分析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性及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监测预警。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
市住建局:配合气象局做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开展灾后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情被破坏的公路及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调度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受困人员的疏散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等信息;负责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加强与气象局的沟通协调,进行气象信息预报,做好文化和旅游场所、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等紧急医学救援及保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医疗卫生资源。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专业队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市融媒体中心: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广播电视及其新媒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并对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置。
市林草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提供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育进度、危害程度信息;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森林草原恢复和灾后生产,协助分析气象因子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关系。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各类气象信息;为市指挥部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电网正常供电,保障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的电力供应。
民航机场乌兰浩特分公司: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
乌兰浩特火车站: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等铁路运输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通信线路畅通。
2.2.4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实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3 应急指挥场所
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系统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咨询、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市指挥部根据具体灾情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专家中抽调。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承担市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
建立以嘎查(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气象局牵头,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发生概率、可能发生灾害的最高等级及承灾体脆弱程度,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2.1 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3.2.2 信息共享
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供电公司、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范围仅限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本身,不包括反馈和回执。
3.3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预警发布任务。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Ⅳ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其中,Ⅱ和Ⅰ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
3.3.2 发布内容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Ⅰ级为最高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2。
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Ⅰ级和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Ⅲ级和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气象灾害事件的类别或名称、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各级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针对暴雨、暴雪、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的全网发布。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系统、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加大播出频次,扩大覆盖范围。
3.4 预警准备
市气象局及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气象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气象局及各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各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见附则8.2);
(2)兴安盟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到我市的;
(3)气象灾害已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3 启动流程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市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签发。
4.4 分级应急响应
4.4.1 Ⅳ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镇(园区)、办事处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根据本地区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利用广播、微信、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
4.4.2 Ⅲ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3 Ⅱ级响应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分管负责同志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同志要赴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上岗到位,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的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4 Ⅰ级响应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主要负责同志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灾害防御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同志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的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作用,及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对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情况下通过盟行署协调邻近的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为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预警响应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签发降低或解除响应状态命令,并在24小时内向市党委和政府、兴安盟气象局报告。
4.8 应急响应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害处理的主管部门对灾害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事故信息发布要经市应急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信息公布形式主义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后期处置
5.1 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气象灾害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盟委和盟行署。
5.3 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结束后,应急管理局会同负有灾情核定职责的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5.4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产生活。
5.5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而无法归还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6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市指挥部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2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6.3 物资保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各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急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飞机的调配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各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技术保障
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气象局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人民政府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撑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各部门间的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6.7 应急避难场所
市人民政府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在市指挥部领导下,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7.2 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指挥部成员单位等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7.3.1 奖励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监督与检查
市指挥部会同各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市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4.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7.4.3 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农牧业干旱:在作物或牧草生育期内,由于降水量不足的气候变化导致土壤水分持续短缺而造成的植株体内水分亏缺,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对作物产量或牧草产量足以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大风:瞬时风速达到或超过17米/秒(或目测估计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的风为大风。会对农业、交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寒潮: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毫米。
暴雪:24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
霜冻:生长季节里因气温降到0℃或0℃以下而使植物受害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不管是否有霜出现。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一定时段内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的现象。
大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2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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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牧 业 干 旱 |
大 风 |
沙 尘 暴 |
寒 潮 |
暴 雨 |
暴 雪 |
霜 冻 |
高 温 |
低 温 |
大 雾 |
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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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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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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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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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农牧业干旱预警
(1)Ⅲ级:全市农牧业干旱重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10%(含)~29%,或全市农牧业干旱中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30%(含)~49%,且预计未来一周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2)Ⅱ级:全市农牧业干旱重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30%(含)~49%,或全市农牧业干旱中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50%(含)~69%,且预计未来一周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3)Ⅰ级:全市农牧业干旱重旱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50%及以上,或全市农牧业干旱中旱及以上等级的发生面积达到农牧业生产面积的70%以上,且预计未来一周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8.2.2 大风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2.3 沙尘暴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我市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我市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我市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8.2.4 寒潮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最低气温下降10℃,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最低气温下降12℃,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最低气温下降16℃,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8.2.5 暴雨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部分镇(街道、园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Ⅲ级:过去24小时我市部分镇(街道、园区)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部分镇(街道、园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Ⅱ级:过去48小时我市部分镇(街道、园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部分镇(街道、园区)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4)Ⅰ级:过去48小时我市部分镇(街道、园区)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部分镇(街道、园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8.2.6 暴雪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2)Ⅲ级:过去24小时我市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3)Ⅱ级:过去48小时我市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
(4)Ⅰ级:过去24小时我市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
8.2.7 霜冻预警
(1)Ⅳ级: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或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2)Ⅲ级: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或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8.2.8 高温预警
(1)Ⅳ级:我市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5℃以上,预计未来3天我市仍将持续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或者未来5天我市最高气温将达35℃以上。
(2)Ⅲ级:我市连续2天最高气温已达37℃以上,预计未来3天我市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或者未来5天我市最高气温将达37℃以上。
(3)Ⅱ级:我市最高气温已达40℃以上,预计未来2天我市仍将持续出现40℃以上高温天气;或者未来3天我市最高气温将达40℃以上。
8.2.9 低温预警
(1)Ⅳ级:过去48小时我市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4℃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4℃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2)Ⅲ级:过去48小时我市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4℃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4℃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3)Ⅱ级:过去48小时我市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6℃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6℃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4)Ⅰ级:过去48小时我市已经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8℃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8℃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2.10 大雾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我市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我市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