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WLHT-FXKH-202301 版本号:Ⅰ
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3年1月
编写人员
项 目 |
姓 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编号 |
预案编制人 |
吴超 |
1800000000200319 |
020366 |
马微 |
S011053000110193002409 |
037958 |
|
骆天顺 |
S011021000110193000591 |
038869 |
|
校稿人 |
王国飞 |
S011021000110192000675 |
038873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洪涛 |
S011021000110201000265 |
018339 |
技术负责人 |
孟令利 |
1100000000100478 |
016728 |
评审专家
项目 |
姓名 |
职称 |
评审专家 |
荣大兵 |
高级水利工程师 |
于德信 |
高级水利工程师 |
|
姜云芳 |
高级水利工程师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乌兰浩特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安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暂行)》(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乌兰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贯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要求,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把防汛抗旱责任制贯穿到防汛抗旱工作的全过程。各级责任人要全面熟悉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掌握各防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好防汛抗旱职责,切实提高防汛抗旱决策指挥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布,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防汛抗旱以保障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及生态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利用雨洪资源;坚持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合理用水和全面节水,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总结水旱灾害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规律及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精心组织、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严肃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严格执行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5 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工程体系和非工程措施,提高我市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努力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泵站倒塌等恶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市境内洮儿河、归流河等及重要支流、中小河流、各类重点水利设施、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努力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确保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及重要公共设施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要组织一切力量奋力抢险,主动迁安避险,科学调度应急分洪和临时分洪设施,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遇重大和特大干旱,要开源节流并重,科学调度抗旱水源与抗旱物资,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统筹解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部门间的用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地理情况
乌兰浩特市位于大兴安岭山脉与松辽平原结合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21°50′至122°51′,北纬45°43′至46°18′。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北部为山地,南部为冲积平原,海拔高程在250~580米之间,属低山丘陵地貌。降雨主要集中在4~10月,6~9月为暴雨多发时段,特别是7~8月为大雨、暴雨发生高峰期。
气候特征:属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差较大,春季大风多,干旱严重,有“十年九春旱”之说,夏季多雨,全年降雨量的75%以上都集中在6、7、8三个月,多年平均降雨量429.6mm,全年平均气温6℃,年平均日照时数2810.8小时,全年平均无霜期125~201天。
河流水系:境内水资源丰富,有洮儿河、归流河、二道河、阿木古郎河4条河流。其中,洮儿河、归流河流经本市并在市区下游3公里处汇合,市区被洮、归两河环抱,是乌兰浩特市两大主要河流。洮儿河境内流程76公里,归流河境内流程24公里。
2.2 水旱灾害概况
2.2.1 洪涝灾害
山洪灾害是乌兰浩特市主要灾害之一,成因主要是春季干旱、植被破坏严重,多数地区为丘陵地带,遇局部暴雨或集中降雨雨量强度大,易发生山洪,致使河水泛滥,来势猛、成灾快。洮儿河上游由察尔森水文站到乌市时间约为7~8小时,归流河上游由大石寨水文站到乌市时间约为13~15小时。典型洪涝灾害历史年份有1954年、1957年、1960年、1986年、1990年、1998年;从历史资料分析,乌兰浩特市洪涝灾害频繁,较大洪水4年出现一次,大洪水10年出现一次,特大洪水50年出现一次。在汛期内降水频繁,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突发性强、来势猛、速度快、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时效短。
2.2.2 干旱灾害
由于受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地形地貌、土壤质地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干旱灾害发生较为频繁,历年多有十年九春旱之说。2001年我市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各部门、各界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抗旱播种、抗旱保苗、抗旱保收,但是,农业生产仍然受到很大影响。粮食产量为40030吨,比上年减少25814吨,下降39.2%;蔬菜产量66880吨,比上年减少7998吨,下降10.7%。
根据近年来干旱地区情况分析,我市干旱主要发生在山坡地、非宜井区及水利工程不配套的地域。干旱灾害发生时,会影响到我市城乡居民的生活,增加工农业生产成本;干旱严重时,会造成工业部分或全部停产,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还会导致水面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3 洪涝防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届政府对两河治理和山洪防治都非常重视,至今已修建防洪堤5条,总长93.39公里,其中城防堤一条21.17公里,农防堤4条、长72.22公里,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防洪体系,城防堤达到百年一遇防御标准;义勒力特堤防、乌兰哈达堤防为20年一遇防御标准;卫东(斯力很)堤防、葛根庙堤防为30年一遇防御标准。山洪防治工程项目有胡力斯台(乌兰哈达)滞洪区、胜利(义勒力特)滞洪区、和平(斯力很)山洪沟治理项目。城区除涝排水设施有:排水管道20条(总长65公里),排水箅子2170多个,基本构成了完备的市区排水体系。
2.4 抗旱能力
乌兰浩特市共有骨干河道2条,乌市境内总长度100km;察尔森水库总库容12.53亿m3,兴利库容10.67亿m3,能有效改善农田灌溉面积20.54万亩,其中渠道衬砌167.21km,控制灌溉面积13.57万亩。另有规模以上灌溉机电井3550眼,可灌溉农田25.96万亩,其中喷灌11.55万亩,微灌0.37万亩,管灌9.38万亩。有效灌溉面积达46.5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72.0%。
2.5 非工程措施
(1)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从自治区到盟市和市(旗或县)之间信息传递方式主要有短波电台、传真、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有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监测系统监测山洪易发区水雨情。
(2)防汛抗旱队伍。兴安军分区、武警支队一直以来担负我市重大的抗洪、抢险、救灾的主力军。消防、森警大队做为常备抢险队伍。各镇、办事处、农业园区组建以民兵和地方应急力量组成的抢险队伍,主要用于应对全市性的重大、突发性的抢险任务。抢险队伍人员已落实到人头,登记造册,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3)防汛抗旱物资。抢险物资储备分二种,一是乌兰浩特市根据防汛物资需要设有储备库;二是各镇(园区)、办事处自备。主要有发电机、水泵、照明设备、铅丝、编织袋、土石方、木材等必需的物料。三是视险情发展需要,可以申请盟防指调拨防汛抢险物资。
2.6 防汛抗旱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防堤建设不达标。洮儿河、归流河农防堤重点地段现状防洪能力为20-50年一遇。个别段落仍有无堤段、砂质堤防,抗冲能力差。新建堤防和险工多数没有经过大洪水、高水位的考验。
二是支流防洪问题突出。中小河流面广量大,存在行洪能力低、设障多等安全隐患,部分河流无防洪工程,大多数山洪沟未治理,是防汛工作的薄弱环节。中小河流和山洪沟如遇暴雨洪水,不仅很难防守,而且极易形成洪灾。
三是抗旱基础设施薄弱。目前,粮食主产区、畜牧业生产基地、未设置城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耕地和可利用草场上未布设旱情监测站点。难以准确反映各地的土壤墒情。
四是防办自身建设亟待加强。防办(市应急指挥服务中心)队伍建设滞后,特别是存在人员少、技术力量弱、设备差等问题,自身建设急需进一步加强。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乌兰浩特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园区)、办事处应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电力、通信、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汛期,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1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乌兰浩特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3.1.1 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副市长、分管城建副市长、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成员变化而适时调整。具体见附件1。
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流程图
3.2 职责
3.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起草市防汛抗旱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3)负责本级政府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
(4)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统筹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调配工作;
(7)协调指导各镇(园区)、办事处、相关部门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8)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9)承担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综合宣传工作;
(10)组织指导开展洪涝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1)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12)负责与盟、各旗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
3.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武部:负责联系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市民兵抗洪抢险。
市政府办:负责全市防洪抗旱重大事件协调工作,及全市防汛抗旱的组织联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负责全市应急抢险物资的采购及储备工作;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组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督导各地及社会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定市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协调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调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牵头协调市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汛期加强对直接管理行业的防汛抗旱督查检查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河流滞洪区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联合水文部门承担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巡护和应急抢险的涉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流和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农村因旱人畜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区汛期的排洪、排涝、抢险;负责盟体育馆北至“91”公里桥城防堤巡堤及“91”公里桥水位观测等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好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救灾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受旱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城市渍涝防御预案编制;加强城区汛前排涝设施的清淤,确保沟、口行洪通畅;负责协助指导全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负责城市受旱供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负责会同水利局向上级财政申请有关防汛抗旱国家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配等工作;灾情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安置、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发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交通设施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做好行业内在建涉河工程防洪影响评价监督工作;协调对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车辆免费、优先通行;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具;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负责监督学校选址避开行洪通道及洪水泛滥区。
市(商务)工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配合市防指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配合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旱、涝等灾情信息;负责牧区草原干旱、农区耕地干旱救助工作;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农业节水技术。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在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考虑防洪排涝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水利部门清除阻碍防汛抗洪的构筑物、建筑物,参与抗洪抗旱;配合公安、交通部门维护好秩序,紧急汛情时,做好群众的撤离、转移秩序工作,负责保障道路畅通,组织落实运送抗旱救灾设施。
各通信公司:负责维护好各类通讯设施,保证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传递顺畅。
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供电站(所)的运行方式;对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供销社:保障农牧民农资与农产品供销服务。按照政府指示,为农牧民提供供销、加工、储藏、技术、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乌兰浩特火车站: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铁路防洪设施的安全、维护、管理和保安工程建设;对铁路防洪工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协助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清除行洪通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洪涝、干旱等灾害情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灾害期间,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于捐赠的食品及其他物品做好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日常战备准备工作,遇到险情,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洮儿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湿地公园内植被恢复、水禽栖息地恢复等工作。
各镇(园区)、办事处职责: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抗旱责任具体到人,做好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调整充实本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加强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召开必要会议,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要早部署、早准备、早落实,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度汛方案、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共同搞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培训好防汛抗旱队伍。筹备防汛抗旱物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所辖受灾地区群众的避险转移、安置、供水。
(4)做好汛期水利、堤防、公路桥涵、危房、通讯设备、抗旱设施、输电线路、河道等工程防汛抗旱安全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解决。
(5)开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抗旱条例》的宣传;切实做好山洪灾害常识培训及山洪灾害防御演练。
(6)指定专人做好报灾、核实工作,并迅速了解灾情、报告灾情,在灾情发生12小时内以书面和表格形式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大灾害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有关成员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防汛抗旱组织,并编制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在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3.2.3 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办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和检查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组织汛前、后的防汛检查工作及旱情调研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意见、市本级安全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意见和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先进技术培训、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市本级抗旱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负责全市的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农情、土壤墒情)、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工作,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报送。报送内容包括重要天气预报、降雨量、旱情等信息。气象局在获取重要气象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报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由其向指挥部报告。
(2)水文信息:市水利局联合水文部门负责水情信息的报送。报送内容包括洮儿河、归流河两河水情情报,流域内各水文站的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在获取重要水情、雨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区域防汛抗旱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1.2 防洪与排涝工程险情、水情信息
市河道管理站和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防洪工程巡视检查等具体工作。汛期前,河道管理人员和市政处人员共编成三个巡视队:一队由市政处人员组成,负责城防堤盟体育馆以北段堤防的巡视检查和水情、险情信息传递工作,同时负责城区渍涝巡视检查和信息的报送。二、三队由河道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盟体育馆以南所有城防堤的巡视检查工作和险情、水情信息的报送。如遇重大险情信息可报送给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
4.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灾情统计表见附件6。
(2)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灾情统计表见附件6。
4.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灾情统计表见附件6。
(2)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市水利局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市政府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汛期城堤防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洮儿河、归流河及其支流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镇级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洮、归两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布局,调整品种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水利专网及其他通信手段,确保汛情、旱情信息、抢险救灾的调度指令和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旱情监测网,完善水位、视频监测和通信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旱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市级检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签订整改意见书,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限期整改。
4.2.2 洪水预警
(1)当洮儿河、归流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根据察尔森、大石寨、阿力得尔的洪水预报分析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根据水文部门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即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4.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设施,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镇(园区)、办事处、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洪救灾。
4.2.5 干旱灾害预警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2.6 供水危机预警
因洪涝及干旱引发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 预警支持系统
4.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 防御洪水方案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气候变化、行政区域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市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3.3 抗旱预案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市抗旱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4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其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Ⅰ级:洮儿河遭遇超百年一遇洪水、察尔森水库溃坝,流量超过2335立方米/秒;归流河遭遇超百年一遇洪水,流量超过1260立方米/秒时;根据天气预报结合各镇雨量站及各村监测、信息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判断山洪灾害的雨量值在90毫米/小时以上;城区降雨量90毫米/小时以上,市区部分街道积水在100厘米以上,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土壤含水率小于40%,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影响人口30万人以上为特大干旱。为“红色”预警。
Ⅱ级:洮儿河超50年一遇、低于百年一遇洪水,流量在1000~2335立方米/秒之间,察儿森水库到设计洪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出现重大险情;归流河超50年一遇、低于百年一遇洪水,流量在1030~1260立方米/秒之间;根据天气预报结合各镇雨量站及各村监测、信息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判断山洪灾害的雨量值70~90毫米/小时;城区降雨量70~90毫米/小时,市区低洼街道积水在70~100厘米,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土壤含水率小于45%,大于或等于40%,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影响人口25-30万人,为严重干旱。为“橙色”预警。
Ⅲ级:洮儿河超30年一遇、低于50年一遇洪水,流量在740~1000立方米/秒之间;察儿森水库超过汛限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出现险情;归流河超30年一遇、低于50年一遇洪水,流量在780~1030立方米/秒之间;山洪灾害雨量值50~70毫米/小时,城区降雨量50~70毫米/小时,市区低洼街道积水在50~70厘米,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土壤含水率小于55%,大于或等于45%,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影响人口15-25万人,为中度干旱。为“黄色”预警。
Ⅳ级:洮儿河30年一遇以下洪水,流量在740立方米/秒以下;归流河30年一遇以下洪水,流量在780立方米/秒以下;山洪灾害雨量值30~50毫米/小时;城区降雨量30~50毫米/小时,市区部分低洼街道积水在30~50厘米时,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土壤含水率小于60%,大于或等于55%,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影响人口0-15万人,为轻度干旱。为“蓝色”预警。
(2)预警级别采取会商研判、动态确定的原则,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1)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盟防汛抗旱指挥部。
(2)按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实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3)进入主汛期、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抗洪抢险救灾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各镇(园区)、办事处可越级上报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渠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向工程管理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盟行署和上级有关机构报告。
(9)强化气象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收到气象预警(蓝色、黄色、橙色)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灾害风险综合会商研判,及时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Ⅳ、Ⅲ、Ⅱ);收到气象红色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报请市委、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进一步组织研判,提出“关、停”等强制措施实施意见,依据预案和会商意见果断执行。
(10)强化直达基层责任人的气象红色预警“叫应”机制。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气象红色预警信息,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各镇(园区)、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各镇(园区)、办事处负责人迅速将预警信息转发到各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由各村、(社区)防汛责任人,将预警信息转发到户、到人。
5.2 应急响应条件
5.2.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1.1 Ⅰ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洮儿河或归流河发生特大洪水,或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2)某个山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突降特大暴雨,发生特别严重的渍涝灾害;
(4)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
5.2.1.2 Ⅱ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洮儿河、归流河发生特大洪水,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某个山洪流域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严重渍涝灾害;
(4)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
5.2.1.3 Ⅲ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洮儿河或归流河发生较大洪水,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各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3)城区发生较大渍涝。
(4)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
5.2.1.4 Ⅳ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洮儿河、归流河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堤防出现险情;
(2)各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城区发生一般渍涝。
(4)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蓝色预警)
5.2.2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2.1 Ⅰ级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全市干旱缺水率超过30%;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4)全市区域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
5.2.2.2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全市干旱缺水率超过20%;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3)全市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5.2.2.3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用水人口在3~5万人的镇(园区)、办事处发生供水危机;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4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4)全市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5.2.2.4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用水人口在1~3万人的镇(园区)、办事处发生供水危机。
(2)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2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4)全市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5.3 应急响应行动
5.3.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干旱Ⅰ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防汛、抗旱情况严重时,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害种类情况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气象、住建、水利、农科等)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到达抢险现场指挥调度,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研判。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水利、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盟防汛指挥部提请资金和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进行人员疏散、管控;住建局做好城市排洪、排涝工作;公安部门对道路积水严重,下沉式立交桥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教育局视灾害情况及时停学、停课,并做好学生转移安置工作。电力局及时修复电力设施,确保供电。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负责抢修通讯设施。市自然资源局视情况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工作。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协助水利部门清除阻碍防汛抗洪的构筑物、建筑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5)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镇(园区)、办事处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负责转移安置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
(6)请求当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7)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挥部要组织对辖区河道内阻水严重的建筑、林木等,采取轰炸、爆破等非常手段,进行清除。
5.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干旱Ⅱ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害种类情况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气象、住建、水利、农科等)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尽快派出由1名水利局(或住建局、气象局、农科局)副局长带领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研判;定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气象、水利、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市防办视情况向盟防汛抗旱部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进行人员疏散、管控;住建局做好城市排洪、排涝工作;公安部门对道路积水严重,下沉式立交桥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教育局根据灾害情况调整教学安排,必要时组织学生转移。电力局及时修复电力设施,确保供电。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负责抢修通讯设施。市自然资源局视情况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工作。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协助水利部门清除阻碍防汛抗洪的构筑物、建筑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镇(园区)、办事处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负责转移安置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恢复供水。
(5)请求当地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3.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干旱Ⅲ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害种类情况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气象、住建、水利、农科等)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调度指挥;视灾害情况及时派出由1名水利局(或住建局、气象局、农科局)副局长带领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现场抢险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气象、水利、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物资支持,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局、相关街道对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进行管辖并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公安部门视灾害发生情况对道路积水严重,下沉式立交桥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教育局根据灾害情况调整教学安排,必要时组织学生转移。电力局开展电力巡查工作,对可能导致供电中断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负责抢修通讯设施。市自然资源局视情况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工作。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协助水利部门清除阻碍防汛抗洪的构筑物、建筑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遭受洪涝和干旱的地区,各镇(园区)、办事处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负责转移安置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
(4)视情况请求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部分兵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3.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洪水、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盟防指。加强对汛情、旱情的监测工作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气象、水利、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监测、洪水预报,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工作做好准备,住建局、相关街道对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进行管辖并做好城市排涝工作;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教育局根据灾害情况调整教学安排,电力局开展电力设施巡查工作,对可能导致供电中断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做好抢修通讯设施准备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视情况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各镇(园区)、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各镇(园区)、办事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视情况请求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准备。
(5)防汛抗旱指挥车及通信保障车辆准备,等待命令。
5.3.5 响应级别调整
乌兰浩特市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北部为山地,南部为冲积平原。根据近年市暴雨历史资料统计及各地区受暴雨影响程度,铁西平房区、军分区附近及矿泉东街、西街以南属地势低洼区,相比较其他区域属易积水区域。根据以上情况,进行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时,经会商研判后,上述区域视情况可提升一个应急响应级别。
5.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1 河道洪水
(1)当河道洪水达到现状设防标准时,当地人民政府、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水位继续上涨危及沿河两岸保护对象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位情况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市政府组织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4.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困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4.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民政、交通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立即通知相关镇(园区)、办事处、嘎查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军、武警部队和盟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救援。
5.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同时按规定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扩大,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队伍、技术责任人,制定启动堵口、抢护应急方案。当地政府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视情况增派消防、森警投入抢险。
5.4.5 干旱灾害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5.4.5.1 特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工矿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各种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5.4.5.2 严重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把开源节流、应急调水、应急限水等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4)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5.4.5.3 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5.4.5.4 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5.4.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外调水的统一调度,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措施,补充供水水源;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有关部门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5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原则。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上报。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兴安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详情。
(5)各镇(园区)、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信息,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统一。
5.6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调度,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派出由有关领导带队的技术专家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7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抢险救灾。
(2)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会商,部署工作。成立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或请求驻地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水旱灾害发生地的水源地受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0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市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5.11 应急结束
(1)当洪水灾害、因旱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所有通信部门均负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以保证党政军领导机关、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信息畅通。
(3)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抢险与救援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科学调度,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安全。
(2)各镇(园区)、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要能满足抢险急需,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供应。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市人武部要在汛期前负责组建以基干民兵组成的抢险队伍,各镇(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抢险队伍的组建工作。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6.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牧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电力供应,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及供电线路抢险维修,确保汛期正常供电和供电安全。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证运送防汛抢险人员、运输防汛救灾物资、转移群众所需车辆;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对水毁重要交通线路进行抢险和维护,保证交通路线畅通。
6.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伤病人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置临时医疗就指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消除卫生隐患。
6.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为和损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清障、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财产安全。
6.2.7 物资保障
6.2.7.1 物资储备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各镇(园区)、办事处、村嘎查、社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地点、品种和数量。
(4)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6.2.7.2 物资调拨
(1)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市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急需。
(2)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各镇(园区)、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地方组织运输。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市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用,抢险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原数归还。
6.2.8 资金保障
采取国家补助,地方财政匹配,受益区、各镇(园区)、办事处和受益人群共同承担的原则筹集。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抢险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部门提出申请。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责任和参与防汛抗旱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情旱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工作分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专家技术支持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地质、水利、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分区域负责制,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洮儿河、归流河两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城区出现较大渍涝汛情,发生特大旱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重点防洪工程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组防汛抗旱负责人、其他防洪工程等防汛抗旱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6.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对易发各类险情的地段进行防汛抗旱演练。
(3)部队、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等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1)财政、民政、农科、工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健委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抢险物资。
7.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要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抗旱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保险与补偿
各镇(园区)、办事处鼓励、扶持本辖区内易发洪水灾害地区居民开展洪水、干旱保险,使灾区居民在灾后能够得到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7.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防汛抗旱工作。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全市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测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冰凌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城乡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干旱:因降水减少,或水工程供水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11)旱情指标与等级: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根据受旱对象的不同,旱情分为农业旱情、牧业旱情、农村牧区因旱饮水困难和城市旱情;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情均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划分为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因旱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使其每人每天基本生活用水量不足20L,且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大于15天。旱情指标与等级评估计算方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12)轻度干旱:全市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1、小于0.7,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15~20%。
(13)中度干旱:全市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0.7、小于1.2,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20~30%。
(14)严重干旱:全市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1.2、小于等于2.2,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30~40%。
(15)特大干旱:全市农业旱情指数、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大于等于2.2、小于等于4,或者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在40%以上。
(16)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旱情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城市缺水量(正常日供水量与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的差值)占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百分比。
(17)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8)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缺水率≤20%,城市因旱出现比较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9)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缺水率≤30%,:城市因旱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0)城市特大干旱:城市缺水率超过30%,城市因旱出现特别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致使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21)入汛日期:每年自3月1日起,连续3日累积雨量50毫米以上雨区的覆盖面积达到15万平方公里或者国家规定的任一入汛代表站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确定本年度进入汛期。
(2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3)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自治区、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24)保证水位: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又称最高防洪水位或危害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水位。也是中国根据江河堤防情况规定的防汛安全上限水位,往往就是堤防设计安全水位。
(25)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实施期间,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变化组织进行修订、并经专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各镇、办事处、农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防洪抗旱应急预案。一般3-5年修订一次。
8.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跨区域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工作,借鉴先进地区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同时要积极向兄弟市(旗或县)学习,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指挥服务中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