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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0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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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编号WLHT-TFSJ-202301                     版本号:Ⅰ

乌兰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

 

编写人员

   

 

资格证书号

从业登记编号

预案编制人

吴超

1800000000200319

020366

马微

S011053000110193002409

037958

骆天顺

S011021000110193000591

038869

校稿人

王国飞

S011021000110192000675

038873

过程控制负责人

刘洪涛

S011021000110201000265

018339

技术负责人

孟令利

1100000000100478

016728

评审专家

项目

姓名

职称

评审专家

 

高级工程师

杨俊岭

高级工程师

邓广山

高级工程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行动的程序和方法,预防、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降低或减少突发事件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带来的损失,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事件及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类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5其它类事件。主要指以上所述四类突发事件以外的其它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适用范围及响应分级

   本预案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启动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兴安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Ⅰ级2个响应级别

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各镇(园区)、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若事态持续发展,可能超出各镇(园区)、办事处级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应对,规范管理。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级部门应急预案、各镇(园区)、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本预案向上与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各部门、各镇(园区)、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负责制定、修改,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编发程序是由应急管理局起草、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复审、政府组织专家评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政府文件印发,报盟行署备案。

2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按部门职责协同处置的某一类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

3级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具有很强针对性的行动方案。

4各镇(园区)、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各镇(园区)、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经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报主管部门或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种类应当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

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委、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协调;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决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预警发布;调查和处理责任事故;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政府市长按照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盟行署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乌兰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盟行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盟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和联络工作;承担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牵头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2.4 各镇(园区)、办事处等基层应急机构

各镇(园区)、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值班制度,各镇(园区)、办事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要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建设。

嘎查(、居民委员会、社区要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5 应急专家咨询机构

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1镇(园区)、办事处应牢固树立源头预防的意识,把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纳入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管,不断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增强自然灾害为主的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各镇(园区)、办事处健全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机制,并将应急庇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2关键基础设施设计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建立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长效监控机制,落实防范措施。

3全市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都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4)全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制定和适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各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监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各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将要做出的重大决策、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行为及对各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性分析。

6市应急管理局强化督导监管力度,加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7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部门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8各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把应急知识、应对技能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干部培训、企事业单位员工岗位培训、学校教育教学、村及居委会社区活动、新闻媒体公益宣传的内容,进行社会化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每个成员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能力。

9各镇(园区)、办事处加强专业、非专业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10)市政府各镇(园区)、办事处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管理与应对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隶属于政府应急管理常设办事机构的本级政府应急综合平台建设,确保与国家、自治区和盟行署应急综合平台体系建设的一致性、规范性,达到标准统一、响应敏捷、运转高效、功能齐全、互联互通、管理规范、安全可靠的目标。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1镇(园区)、办事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要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负责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村、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2.2 预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间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全市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市政府、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的预警监测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监测的管理工作。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各镇(园区)、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兴安盟行署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镇(园区)、办事处及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采取启动预案、救援队待命、调整物资、疏散转移等相应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2.4 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预警信息解除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各级政府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报、运转、管理等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兴安盟行政公署有关信息报送制度执行。

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政府、各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级政府各部门。事发地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行署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具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

3发生突发事件,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涉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有关地区政府、各部门,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4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责任部门、事发各镇(园区)、办事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各部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地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3 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及险情时,专项应急机构、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盟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盟应急管理局和盟行署;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请求盟行署和盟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3.4 指挥协调

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信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3.3.5 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由应急管理局责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市应急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的行政机关受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部门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应急结束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应急指挥部确认,由应急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3.3.7 恢复与重建

3.3.7.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镇(园区)、办事处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7.2 社会救助

应急管理局和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各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7.3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不同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7.4 调查评估

发生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3.3.7.5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各镇(园区)、办事处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依托消防队伍,建立镇(园区)、办事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各部门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全市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事故灾难、防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在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4.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市政府各镇(园区)、办事处将应急准备、应急预防、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市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物资储备方案,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必要时,镇(园区)、办事处可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牵头负责,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织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市卫健委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人员防护保障

各镇(园区)、办事处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的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措施,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讯和信息保障

工信局牵头负责,由文化旅游体育局、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和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部门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住建局牵头,由发改委协助制定全市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住建局(人防办)、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分别按职责分工检查和指导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0 科技支撑保障

市农牧和科技局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积极引导和整合全市科技资源,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政府综合平台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实现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目标。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全市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数据库,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4.11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2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采取相关措施。政府司法部门对依法应急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5 预案管理

5.1 宣传与教育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防汛、避险、防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公示突发事件预警电话,提高群众处理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通过应急宣传教育到校园、进社区、入商场等活动,进一步拓展群众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5.2 应急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各部门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5.3 应急演练

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演练一次或桌面推演各部门、专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年演练一次或桌面推演,科学制定预案演练工作计划,确定应急演练的目的,合理安排应急演练的形式、内容、规模、频次、时间、地点及经费等筹措渠道和保障措施。强化对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应急响应、人员搜救、自救互救、疏散安置、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等项内容的演练,检验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4 预案制定与更新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将预案启动、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建立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更新制度,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5.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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