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WLHT-ZRZH-202201 版本号:Ⅰ
乌兰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
编写人员
项 目 |
姓 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编号 |
预案编制人 |
吴超 |
1800000000200319 |
020366 |
马微 |
S011053000110193002409 |
037958 |
|
骆天顺 |
S011021000110193000591 |
038869 |
|
校稿人 |
王国飞 |
S011021000110192000675 |
038873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洪涛 |
S011021000110201000265 |
018339 |
技术负责人 |
孟令利 |
1100000000100478 |
016728 |
评审专家
项目 |
姓名 |
职称 |
评审专家 |
李 璞 |
高级工程师 |
杨俊岭 |
高级工程师 |
|
邓广山 |
高级工程师 |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向上与兴安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各镇(园区)、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当毗邻市、县(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或启动相关类型事件的特定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乌兰浩特市减灾委员会
乌兰浩特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员会主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副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相关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电信、联通、移动、铁塔公司、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武部、融媒体中心、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自然资源局、农科局、林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乌兰浩特市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配合盟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烈度评定、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
卫健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积极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灾区现场应急支援、通信支援、疏散隐蔽、专业队救护任务。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各单位及时报道有关信息;营造正向的舆论氛围。
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镇(园区)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各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协调各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住建、交通、水利、卫生、教育等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重建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和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财政局: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各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乌兰浩特市本级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乌兰浩特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电信、联通、移动、铁塔公司:负责保障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与灾区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及应急频率地提供。
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捐赠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处置的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准备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组织获取灾区现场应急遥感影像等,开展灾情地理空间监测和地理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林草局:负责组织林业遭受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草原病虫鼠害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农科局:负责组织农作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等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组织遭受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协调组织灾区畜牧业防灾应急饲料调配。
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一线抢险救援工作,伤员转运、秩序维护等。
2.2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意见和建议。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科、林草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各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园区)、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向市委和政府工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提前协调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7)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盟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市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盟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及盟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及盟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盟应急管理局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市减灾委核准,经减灾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受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响应级别。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减灾委负责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Ⅰ、Ⅱ级应急响应,在盟行署统一领导下,盟减灾委指导、支持下,开展灾区应急救助工作。
5.1 Ⅰ、Ⅱ级响应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市或相邻几个市、县(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或相邻几个市、旗县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我市或相邻几个市、县(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或相邻几个市、旗县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2 Ⅰ、Ⅱ级响应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盟减灾委提出启动Ⅰ或Ⅱ级响应建议,盟减灾委决定启动Ⅰ或Ⅱ级响应,并向盟行署、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
5.3 响应措施
启动Ⅰ或Ⅱ级响应后,在盟行署统一领导下,盟减灾委指导支持下,开展全市灾区应急救助工作。
5.4 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我市或相邻几个市、县(旗)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或相邻几个市、旗县受灾区域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报请市减灾委批准后,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园区)、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各受灾镇(园区)、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及盟行署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盟行署、盟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各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各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协调后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镇(园区)、办事处、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镇(园区)、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在我市或相邻几个市、县(旗)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我市或相邻几个市、旗县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报请市减灾委批准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5.3响应措施
启动市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园区)、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盟行署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盟行署、盟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各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镇(园区)、办事处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其他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响应终止
5.7.1响应终止条件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生命和财产安全脱险,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5.7.2应急结束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镇(园区)、办事处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人员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一般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部门、专家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经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下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每年9月下旬开始,市应急管理局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盟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盟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市住建局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定,核定后将数据上报市人民政府。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住建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由盟行政公署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2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7.4 设备设施保障
市各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况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警消防、武警等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科、工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镇(园区)、办事处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园区)、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必要情况下向盟行署提出科技支援请求。
市气象局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市水利局及时提供全市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开展对镇(园区)、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各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设在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