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WLHT-YJGM-202301 版本号:Ⅰ
乌兰浩特市冶金等工贸行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
编写人员
项 目 |
姓 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编号 |
预案编制人 |
吴超 |
1800000000200319 |
020366 |
马微 |
S011053000110193002409 |
037958 |
|
骆天顺 |
S011021000110193000591 |
038869 |
|
校稿人 |
王国飞 |
S011021000110192000675 |
038873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洪涛 |
S011021000110201000265 |
018339 |
技术负责人 |
孟令利 |
1100000000100478 |
016728 |
评审专家
项目 |
姓名 |
职称 |
评审专家 |
李 璞 |
高级工程师 |
杨俊岭 |
高级工程师 |
|
邓广山 |
高级工程师 |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兴安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向上与兴安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各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本预案适用于乌兰浩特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较大(I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兴安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
(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
1.4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市(旗、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需要盟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应急管理部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事故分级条目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4)快速反应,分级负责;
(5)以人为本,损益合理;
(6)群专结合,整合资源;
(7)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8)科学分析,果断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在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乌兰浩特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乌兰浩特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架构见下图:
图1 乌兰浩特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架构图
2.2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乌兰浩特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电信、联通、移动、铁塔公司、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武部、融媒体中心、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工作,事故调查工作,指挥、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及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物质在大气、水域、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卫健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住建局: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组织人员紧急处理或者修复被破坏的相关重大设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镇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各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各通信公司: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及应急频率地提供;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服务;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由市本级处置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做好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配合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征调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配合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一线抢险救援工作,伤员转运、秩序维护等。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事故救护及有关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物资保障组
组长:市发改委主要领导
副组长:供电公司、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等型号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物资、电力供应。
(3)群众工作组
组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及群众,稳定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综合接待组
组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5)安全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盟、市医院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疾控部门做好受伤人员供血和防疫工作。
(7)通信保障组
组长: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信畅通。
(8)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专家组组长
主要职责:提出对内、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9)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副组长:市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控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0)善后处理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市总工会、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
(11)专家组
组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自治区、盟、市专家及专业骨干成员
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救险效率。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各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 预防及信息报告
3.1 预防
市安委会加快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编制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规划;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巡查工作。
市政府建立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
3.2 预警
3.2.1信息监测
3.2.1.1市安委会统一负责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2.1.2市应急管理局与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总工会、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建立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并上报市安委会。同时将市安委会各项指令传达到各部门和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3.2.1.3市应急管理局与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总工会、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2.1.4各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负责摸清辖区内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基本状况。
3.2.2 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Ⅱ级)、较大及以上(I级)两个级别,依次用蓝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一般(Ⅱ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市(旗、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需要盟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应急管理部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各级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各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微信、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市应急指挥部、各镇(园区、办事处)应急指挥部),通过微信、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预警解除:现场和环境等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现场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预警。预警信息解除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3.3 信息报告
各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及市应急管理局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各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接到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3.1 信息接收与通报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所属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通报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开展救援工作。
3.3.2 信息上报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盟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上报时限为2小时。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各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3.3 信息传递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转移财物。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一般(II 级)、较大及以上(I 级)两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2 响应程序
4.2.1 响应启动
4.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I级或Ⅱ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一般事故;
(3)市领导有重要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市安委会认为需要救援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4.2.1.2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调配应急物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4.3 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升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盟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 处置措施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控制事故的扩大,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4)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协调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必须做好记录。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在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1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由专业的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5 响应结束
4.5.1 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生命和财产安全脱险,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5.2 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人员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4.5.3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的结束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5、信息公开
5.1信息发布部门及负责人
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5.2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市应急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5.3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5.4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奖励与抚恤
市政府和各部门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6.3 社会救助
市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6.4 保险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5 应急救援总结
由市本级负责处置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会同各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市安委会。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安委会并抄送市直各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2)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各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现场救援人员同时配备移动通讯电话及无线对讲设备以便联系。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队伍保障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依托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消防大队。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为主进行协调指挥,当地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应急车辆随时待命,同时协调铁路、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保证及时调运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同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设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7.2.3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2)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由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7.2.4 治安保障
(1)发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的公安机关距离较近,可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公安部门人员数量不足时可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7.2.5 物资保障
各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均已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发生事故时可第一时间调用,并可第一时间协调周边企业、相邻政府的应急救援物资,先行应急。同时上报上级政府,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市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可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可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及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可利用已建立的重大危险源档案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7.4 应急预案管理
7.4.1 应急预案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
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7.4.2 应急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各镇(园区、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各镇(园区、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演练结束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
7.4.3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及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4.4 应急预案的备案
各镇(园区、开发区)、办事处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5 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