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编号:WLHT-SC-202301 版本号:Ⅰ
乌兰浩特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
编写人员
项 目 |
姓 名 |
资格证书号 |
从业登记编号 |
预案编制人 |
吴超 |
1800000000200319 |
020366 |
马微 |
S011053000110193002409 |
037958 |
|
骆天顺 |
S011021000110193000591 |
038869 |
|
校稿人 |
王国飞 |
S011021000110192000675 |
038873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洪涛 |
S011021000110201000265 |
018339 |
技术负责人 |
孟令利 |
1100000000100478 |
016728 |
评审专家
项目 |
姓名 |
职称 |
评审专家 |
李 璞 |
高级工程师 |
杨俊岭 |
高级工程师 |
|
邓广山 |
高级工程师 |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原则: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镇(园区)、办事处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乌兰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分类分级
1.4.1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市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烟花爆竹事故(批发、零售);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1.4.2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及等级划分表
等级 类别 |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烟花爆竹事故(批发、零售)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金属冶炼生产安全事故 |
一般事故 (Ⅳ级) |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
发生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 30 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
较大事故 (Ⅲ级) |
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 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 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
发生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3~9 人死亡,或危及 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 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
重大事故 (Ⅱ级) |
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 10~29 人死亡、或 50~100 人中毒或5000 ~ 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
发生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 50~100 人中毒,或造成 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 10 万人以上、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
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 10万人以上,或造成1 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及兴安盟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乌兰浩特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救援系统。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预案体系包括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及下属各机关、事业单位、镇(园区)、办事处、企业的预案,本预案向上与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向下与各机关、事业单位、镇(园区)、办事处、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急工作:
(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安全事故;
(2)企业、镇(园区)、办事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消防大队、电信、联通、移动、铁塔公司、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2.2 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完成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2.3 市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应急管理局: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2)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公安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各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预案负责燃气、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旗县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7)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8)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及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9)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0)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1)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各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1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13)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4)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一线抢险救援工作,伤员转运、秩序维护、抢救人员物资等。
(15)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6)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各部门工作。
(17)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14)市各部门应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1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市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市武警部队、中央、自治区、盟和其他驻市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市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16)镇(园区)、办事处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 信息报告
3.1 预防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市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各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报告,企业应急预案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2 预警
3.2.1信息监测
3.2.1.1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2.1.2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各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3.2.1.3各镇(园区)、办事处负责摸清辖区内的各企业的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2.2 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一般(II级)、较大(I级)两个级别,依次用蓝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一般(蓝色):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
较大(红色):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3.2.3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各级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各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市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建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通过、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预警解除: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现场和环境等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现场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预警。预警信息解除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3.3 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所属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发地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办公室、市委书记。
3.4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5信息处理
(1)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各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各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盟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各部门。
4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1 Ⅳ 级响应(市级应急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市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镇(园区)、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分预案的,建议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各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各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Ⅲ级,协调内部各应急力量,配合盟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3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5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盟、自治区安委会报告。
4.6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市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庇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9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性等。
4.11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市应急指挥部核准,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批后发布。
4.12应急结束
结束条件: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结束程序:首先由事故发生地镇(园区)、办事处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人员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1)各镇(园区)、办事处、市各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应急管理局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卫健委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应急管理局协调,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纪委、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依托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各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依托安全生产专家库;以消防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应急救援组织,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可紧急调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可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镇(园区)、办事处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来源。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镇(园区)、办事处和企业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镇(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应急指挥部依据预案的内容,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8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完善
7.1.1预案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预案的制订
各镇(园区)、办事处、市直各成员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日常安全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7.1.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园区)、办事处、市属及驻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