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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音频解读:乌兰浩特市养犬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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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乌兰浩特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随着养犬群体不断扩大和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因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安全、卫生、社会问题日益突出,2022年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兰浩特市养犬管理办法》。为了便于理解《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制定此办法 。

  二、具体施行时间: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

       三、适用范围: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各镇、园区可参照执行。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辅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事犬类饲养、买卖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 禁犬场所:各级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候车厅、候机室、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饭店、商店、游乐场、影剧院、洗浴等公共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导盲犬和辅助犬不受此办法限制。

    五、养犬登记: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市农科局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并携带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牌,携犬只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办理信息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独户居住所的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养犬;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补办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

    六、养犬人应遵守哪些规定: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遗弃、虐待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活动。

    七、携犬出行应注意事项:使用牵引带(绳)牵领,牵引带(绳)不得超过1.5米;为犬只佩戴犬牌,犬牌应标注犬只信息,养犬人信息;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八、犬只经营者应遵守: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诊疗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销售的犬只应当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禁止经营销售;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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