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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乌兰浩特市小型微型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13-09-1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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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我市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市金融办)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为流动资金贷款,仅用于乌兰浩特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

  “助保金池”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市金融办负责管理。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市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组成。“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用于先行代偿“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贷款的资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投入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金融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最大放大10倍发放贷款。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助保贷“备选企业名册”中的小微企业,“备选企业名册”企业可由市金融办和“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市金融办审查认定通过后进入名录。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三)符合乌兰浩特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集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小微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要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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