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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乌兰浩特市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13-09-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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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我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是指市财政对合作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和市政府签订了小微企业助保贷协议,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协议后,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金融机构最多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

  职责分工: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定和修改《助保贷风险补偿办法》,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市政府补偿金,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组件并指导助保金管理机构工作,协调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对接。 “助保贷”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限于“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属于市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补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市金融办。 “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规定比例交纳助保金,合作金融机构为其发放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市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逾期1个月时,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金融机构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的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补偿申请,由市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摊,市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分担比例为各50%,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市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由银行承担。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活市政府风险补偿以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追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再补回“企业助保金”。

  本办法由乌兰浩特市“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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