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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乌兰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19-12-1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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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市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8〕470号)《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兴财资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原始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单位出租(出借)原始价值单项或批量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出租(出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出租(出借)期限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的,允许维持原出租(出借)合同至租(借)期届满,待原出租(出借)合同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一是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资产出租,统一委托中介机构(第三方)进行公开招租。二是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资产出租,鼓励委托中介机构(第三方)进行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制订出租实施方案、集体研究、按照规定确定招租底价、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组织公开竞价和结果公示。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租赁、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须加强对主管部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须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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