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乌兰浩特市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方媛兼任,副主任由李洪涛兼任,联系电话:8299767,8299055。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分工
1.负责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2.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专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综合性政策文件;组织起草专项工作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安排和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组织起草向市政府报送的有关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的汇报材料。
3.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专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工作调研、专题研究、专项活动,及时反映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4.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相关领导。
5.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信息统计等基础工作,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6.根据专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宣传等综合性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7.督促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和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拟定和实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拟定和实施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督查方案。
8.督办上级领导批示案件线索及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重大案件线索。
9.向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汇报全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相关政策措施、年度工作要点等落实情况和各成员单位的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
10.加强对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关于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调解、仲裁工作。
11.办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1.市纪委监委:对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因处置不当、工作不力而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按程序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到司法部门处理。
2.市委组织部:按照《乌兰浩特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要求,将全市相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市委考核评价体系。
3.市委宣传部:加大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做好舆情的监控和引导,营造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4.市委政法委:监督指导政法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督促和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5.市发改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批准可研报告;按季度提供审批项目和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6.市财政局:汇总项目单位提交的账款清偿和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拨付台账;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及时支付财政资金,完善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经费保障。
7.市工信局:严格工业领域项目审批、备案,协调项目企业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企业项目建设及运行状况,对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并及时预警。
8.市公安局: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处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治安案件。
9.市司法局: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落实,开展农牧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为有需要的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0.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城投公司、湿地公园管理局、商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农科局、卫健委、房产局、物流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镇(园区):严格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管理;推进用工实名制管理,依法履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及相关责任;依法查处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行为,处理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款纠纷等导致的拖欠工资案件;提供许可、审批、备案工程项目清单。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运行基本情况,指导“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开展用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对农牧民工工资落实不力的,依法吊销营业资格。
12.市信访局:接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来信来访,及时转交办理,引导农牧民工依据法律途径反映拖欠工资(劳务费)问题。
13.市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依法受理、审理拖欠工资(劳务费)案件,不得冻结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优先强制执行农牧民工工资,审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14.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并公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15.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依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农牧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16.市工商联: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根治欠薪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督促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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