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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服务指南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03-2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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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3、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31、32、33条;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28条;

5、《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6、《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7、《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8、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

申请条件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依法批准、核准、备案前;或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依法批准、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申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报材料清单:

1、用地单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制式格式);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制式格式);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4、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 123 带号41),纸质版excel文档(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加盖测绘单位资质章、并提供资质)、电子版txt文档(制式格式、入金土网电子政务系统提供)、项目用地边界拐点矢量数据(.dwg或.shp);

5、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6、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址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对生态环境有影响);

7、相关城乡规划图、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8、乌兰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项目是否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及是否同意使用的说明;

9、乌兰浩特市文物局出具项目是否位于各级历史保护区说明;

10、选址研究报告(附盟市论证意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1、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盟级以上审查,加盖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公章);

12、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3、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14、项目生产工艺、设备水平、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准入标准文件(矿山项目提供)。

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申报材料清单

1、用地单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制式格式);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制式格式);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4、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 123 带号41),纸质版excel文档(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5、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6、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址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对生态环境有影响);

7、相关城乡规划图、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加盖用地单位公章);

8、乌兰浩特市文物局出具项目是否位于各级历史保护区说明;

9、选址研究报告(附盟市论证意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一份

基本流程

申请人申报材料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审核所需材料---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初审(审查)意见

法定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自然资源局窗口

联系电话

0482--8288015

监督和投诉渠道

0482--828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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