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市政府交办的对公安局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对公安局工作提出的提案;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安局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1)本单位收到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及时与市政府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2)由局办公室将建议或提案移交承办科室;(3)科室责任人与提案人充分沟通拟出答复件后,由局办公室存档;(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2、主办和协办。由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由本单位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三、办理要求
承办科室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保证质量,讲求实效。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取得代表和委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