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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1-2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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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编写。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有疑问,请联系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482-8299226.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1年,市卫健委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精神和任务要求,更新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公开内容和公开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2021年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托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平台发布公开信息313条,及时公开各类公开事项,确保做到政务服务公开透明,对外政务行政审批许可730份,优化营商环境,方便服务群众办事;生活水质检测124份,确保乌市居民用水安全;行政处罚34件,保障了乌市卫生领域安全有序的发展。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市卫健委明确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申请提出方式、申请受理流程、服务方式和内容,明确了操作要求和办结时限。2021年度,市卫健委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卫健委政务公开工作,找出短板与不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提升我委政务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创新监管方式,推动信息公开常态化。增强卫生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公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平台建设

  持续加强“健康红城”微信公众号建设,全年共发布信息1200条,其中健康科普信息900条,工作信息动态300条,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逐步提高,加强与本地媒体合作,全年市级以上各级新闻网站、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刊载(播)稿件176件。人民网、中国新闻网等国家级媒体刊播9篇,新浪内蒙古、内蒙古法制报等自治区级媒体刊播7篇;兴安日报、兴安新闻等盟级媒体刊播101篇;兴安电视台、兴安广播电视台刊播15篇;红城1947、乌兰浩特市微分享等市级媒体刊播44篇。

  (五)监督保障

  市卫健委建立了审查公开制度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各股室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信息公开内容准确、数字准确,确保信息不涉密、不泄密;指派专人对政务网站进行定期更新,严格按照政务公开信息要求发布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3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4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制度机制建设、提升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增强公开实效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与全面落实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深度不够、信息公开落实力度不够、公开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不够。对此次进行如下整改:

  一是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推进权责清单、财务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政府网站专栏发布,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是大力推进公开信息化建设。积极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大以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的公开集约化平台体系建设,健全信息发布更新机制,加大微信公众号等新社交媒体的开发应用,提升信息搜索等智能化水平,让社会公众能更加便捷获取信息。

  三是着力加强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公发〔2021〕1号)和《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盟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兴政公发〔2021〕1号)要求:

  一、认真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新要求,针对涉及卫健系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使用情况予以公开,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要加强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好的经验做法的总结和宣传工作,做到既能干得好也要讲的好。

  二、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各股室针如有对自身业务范围制定的各类文件,要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的准备工作,针对文件制定的背景、过程、下一步工作考虑等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政策解读工作。

  三、加强信息宣传工作,认真做好信息宣传的相关准备工作,紧紧围绕基本医疗卫生相关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深入解读医疗卫生相关政策,针对基本医疗卫生领域重点工作进行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回应群众关切。

  四、完善公开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范政务公开流程,严格实行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压实各股室责任,做到政务信息及时高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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