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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0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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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着力解决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活动,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监管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监管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指导本业务条线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应明确主责部门并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的事项,原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地区,要加强审管衔接,落实监管责任。

  三、加强登记注册过程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材料规范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严格规范执行市场主体登记中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管理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建立健全企业档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电子化,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要求统一生成电子档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查找梳理登记注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切实解决专项整治发现的登记程序不合法、登记材料不齐全、纸质和电子档案不一致等问题。

  四、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及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知识产权重复侵权和故意侵权企业名单、商标注册和专利授权、财产抵押登记信息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执行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在政府各部门间、市场监管系统各业务领域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违法违规信息、投诉举报信息、消费维权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协同监管。

  五、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每年一季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整合各业务条线统筹制定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补充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开展内部各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同时,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切实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时、准确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强化信用约束,促进市场主体自律诚信经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借鉴先进经验,丰富和深化“风险点、责任链”监管方式,构建企业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模型,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不同信用风险水平企业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形成信用档案,提升信用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依法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推行简易注销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退出难”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吊销未注销的国有、集体企业,通过电话、信件、上门核查、公告等多种方式,督促股东(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八、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健全和完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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