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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各部门 发布时间:2021-11-2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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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成立乌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各股室的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务预决算、通知公告、总结计划、会议信息、统计数据、重要项目的实施等。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单位和职工秘密的;

  3、涉及职工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秘内容后,予以公开。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信息发布平台

  对于我局各类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

  第八条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成15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各股室、直属单位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六条 各股室、直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同时将政务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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