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兴安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条 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全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街道和各社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社区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社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送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