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街道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