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街道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 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六、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七、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九、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十、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十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十二、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十四、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