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城郊办事处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二、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城郊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城郊办事处各社区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1、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标准及实施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5、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1、各部门、社区应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各部门、社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办事处微信公众平台、社区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各部门、社区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对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视情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七、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八、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郊办事处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