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11-18 10:36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局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问卷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市局机关考评范围。

  第七条  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