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局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问卷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是否认可和满意;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向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反馈,纳入市局机关考评范围。
第七条 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