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和质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为目的,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镇纪委、人大、行政办及镇级相关部门对镇辖各村、站、办、所等有关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四条 评议对象
镇级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属于镇政府管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部门、组织。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便民、利民,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为知晓。
三、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是否健全、规范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向群众发放问卷调查表,由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镇纪委成员、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社会评议活动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部分单位进行评议,也可在较大范围进行普遍评议。
第七条 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向群众作出解释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二、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相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工作,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