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站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l日前将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镇政务公开办审核,镇政务公开办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领导审核。
第六条 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部门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