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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街办事处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兴安街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03-1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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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确保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各社区、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办事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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