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水利局实际,制定此项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对水利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水利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水利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分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和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三部分。局机关各股室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公开流程
(一)主动公开。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内容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以规定的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本局政务信息。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请求后,及时转交相关科室按有关规定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经局领导审签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答复。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部门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领导干部分工、职责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分工及职责情况;
(二)由我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我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适合对外公开的行政执法、行政权力相关内容;
(四)我局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五)我局承担的政府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日常政务信息、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七)重点水利工程和项目进展情况;
(八)水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主体资格公告情况;
(九)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重要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情况;
(十)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网络关注的重要事项和敏感、热点事项及时进行处置,及时回复,避免引发媒体反弹和持续性操作;
(十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二)对出台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政策文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十三)我局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四)我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人员录用招考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经审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目录涉及的具体信息要准确及时公开。
第八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一)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采用文件、会议、公告栏以及内网办公系统等形式进行。
(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1、“乌兰浩特市水利局”微信公众号;
2、市水利局政务公开滚动电子屏和触摸屏;
3、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水务窗口;
4、政府网;
5、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
6、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7、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同时,通过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局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违反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的举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分四个方面,即综合协调工作、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及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由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所涉及的部门负责。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四)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十二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审核制度。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应准确、真实,并符合保密规定,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机关各部门需将政务信息公开自查小结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纳入机关各部门年度工作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局属二级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上报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此项制度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